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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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 |||||||||
第一百条 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四)在应急车道和路肩上行车的; (五)停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的; (六)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违反高速公路作业规定的; (八)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避让或者减速行驶的; (九)因故障、事故
(十)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不按照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或者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不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一百零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200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罚款,并责令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一百零二条 进行工程施工、环卫清扫、道路养护、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的车辆车身不按照规定设置反光标识、发光箭头及相关字样,或者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违反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一)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的; (二)设置线杆、架空线、标志,遮挡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三)损毁、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第一百零四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并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所有人更改姓名、单位更改名称、住所地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二)更换整车、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500元罚款; (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日拘留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三)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5年内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资格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指使、纵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处500元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罚款; (五)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元罚款。 行为人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八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