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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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 |||||||||
(二)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五)违反铁道路口通行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七)向左转弯,不紧靠路口中心小转弯的; (八)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九)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十)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一)车辆未停稳,开车门上下人的; (十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车辆能够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二)车辆不能移动,不报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灯光的。 第九十四条 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进站停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公共电、汽车不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公共电、汽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的; (三)公共电、汽车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 (五)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在设置站点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或者没有限速标志超过规定速度不足30%的; (二)低于本车道标明的最低速度行驶的; (三)与前车不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九十六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100元罚款: (一)货运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不按照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 (二)营运大、中型客运汽车不按照规定喷刷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三)营运轿车不按照规定喷刷经营单位名称、安装出租标志灯的; (四)总质量在3.5吨以上货运汽车、挂车,不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的。 机动车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应当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喷刷标识或者安装标志灯、防护网,符合规定后发还。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未携带驾驶人信息管理卡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或者机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雨、雪天驾驶刮水器失灵机动车的; (五)变更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穿插警车护卫车队的; (七)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 (九)在禁止超车的地方超车的; (十)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一)违反让行规定的;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 (十三)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四)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翻阅报刊资料、观看电视和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的; (十七)未按规定审验,以及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累积记分达满分未经学习、考试合格,驾驶机动车的; (十九)实习期的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三)遇有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横过车行道不停车让行的; (四)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不停车让行的。 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道路受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二)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三)驶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