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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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100至30米处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者、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
(一)牵引机动车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操作;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在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 (四)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在辅路上行驶; (五)全挂拖车、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二)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准在设置站点的地方,靠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三)出租汽车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 第五十一条 公共电、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顺序行驶。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车上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辆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需在应急车道内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应急车道,并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占用的车行道内。 第三节 非机动车、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二)向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行驶或停车。 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前面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二)交通阻塞时不得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非机动车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途中车闸失效时,应当下车推行,不得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 (二)饮酒后不得驾驶; (三)不得带人; (四)不得从事营运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