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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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 |||||||||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不在驾驶人座后骑坐的。 第八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施工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进出作业区不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八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载物的;
(四)通过陡坡或者途中车闸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 (五)交通阻塞时在其他车辆之间穿梭的; (六)非机动车有转向灯的,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七)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 (八)不按照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九)不按照规定驾驭畜力车的; (十)未满16岁的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第八十五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未携带机动轮椅车行驶证的; (二)饮酒后驾驶的; (三)驾车带人的; (四)从事营运性活动的; (五)违反载物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重新登记的。 第八十六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三)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的; (四)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五)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六)不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八)驾驶人力三轮车并行的; (九)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的; (十)人力客运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二)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三)向右转弯未让向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四)向左转弯时,未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五)遇有行进方向路口交通堵塞时,进入路口的; (六)在非机动车禁驶区行驶或者停车的;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未按照规定停车的; 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通行的; (二)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的; (三)进出道路出入口,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的; (四)因非机动车道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不按照规定借道通行的。 第八十九条 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第九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的。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穿拖鞋驾驶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不按规定行车的; (五)违反掉头规定,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载物、载人规定的; (八)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九)特种车辆违反警报器使用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