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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1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一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证件,扣留机动车,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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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退还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含)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100%(含)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含)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100%(含)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其他载物、载人规定的,处100元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可以当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无法当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超载的乘车人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转运,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或者没有限速标志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不足30%的,处50元罚款。

    高速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或者没有限速标志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0%以上不足50%的,处200元罚款;不足30%的,处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而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按照规定撤离现场不予处罚的外,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但本条例规定超过200元罚款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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