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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集意见(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7:5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一)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二)夜间应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四)作业完毕,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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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30至50米、夜间在50至8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大客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十五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在同一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原本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人行道上,不得骑行。

    遇人行道有障碍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限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电、汽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但在标志、标线允许的地方可以借道穿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15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铰接式客车、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摩托车在城镇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在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二)低速载货汽车、四轮拖拉机、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遇有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遇有儿童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车行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道路出入口,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但是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交通阻塞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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