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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聚焦村民自治村官选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0:12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说到村官选举,人们不禁想起早期土地改革时期,农民把豆子放进候选人背后的碗里,一粒豆子代表一张选票,选出自己带头人的情景。可是,发展到今天,这粒豆子变得复杂了也昂贵了。最近,民政部为了做好200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专门下发了红头文件。

  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今年年初修改宪法,全国人大通过讨论,第一次把政治文明写进了我国的宪法。在农村,现在很实际很有效的这个措施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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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村委会选举,如果说村委会选举搞不好,可能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01年山西吉县发生姜建仲贿选事件;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发生贿选事件;2002年西安市新筑镇西庄村、河南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出现贿选事件;2003年山西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发生“天价竞选村官”事件;2004年陕西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发生贿选事件……

  看来基层民主选举问题颇多,这也是民政部及时下发《关于做好2004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目的所在。

  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确实也有一少部分地区一小部分村里边存在着就是候选人指使他人或者直接用金钱或者实物来这个贿赂选民,而且就是使得这个选举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影响也非常不好,而且这种情况呢也有这个逐步增多的一种趋势。

  综观这些“贿选”事件,我们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一批先富群体参与村委会选举,也就是所谓的“老板选民”来竞选村干部。

  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这部分人是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导下富起来的,实际上是咱们党的富民政策的直接收益者,我觉得他参加选举,是合情合理的,现在关键是新的先富群体来参加这个村委会竞选的动机是什么,要做一些客观的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一些富人有可能把村委会选举这样一件事情当作进一步向着更高层次的政治活动迈进的一个基础。他们的这种行为一定和他们的利益是相关的。主要是什么呢?就是对土地有支配权。从大量的案例看,对土地的控制权,能给干部带来很大的利益。

  采访观众:

  1、 有一部分人确实想通过这种途径给大家做好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了解他,所以他通过这种途径。

  2、 用钱来当并不代表他有多大能力来帮助致富!

  3、 他首先思想就不对,他出发点就是为了钱为了拉选票,目的不纯!

  4、 他在外面真的赚钱了,他真的回到家乡去,用钱来拉选票,他不可能再有以权谋私的这个想法,他本身在外面能赚这个钱,他没有必要!

  5、他既然是拉(票)上来的,他能为老百姓办事吗,将来肯定是个贪官!

  贿选问题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其实是一个必然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公民责任意识的淡漠。缺乏公民意识使得这些制造贿选的人自己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但是,以财物收买权力,从而获得公共权力的特殊照顾,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不再公平,不再是所有人的公共权力,尤其不再是穷人的公共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我认为贿选最大的危害是造成信任危机。也就是说农民和政府之间的这个信任危机。因为这个贿选是官在拿钱来买农民的选票。那么“官”是什么呢?在农民的概念里“官”就是政府,不管你是张三这个官还是李四这个官,但是你背后代表的是政府!

  在我们的采访中,绝大多数观众在对贿选现象潜伏的隐患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急切期待着有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来有效遏止基层选举中金钱对公共权利的渗透和腐蚀。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惯常的说法是要教育农民进行监督,农民要懂法,然后监督他们。我认为这个是很不现实的。所以,如果说是少数搞专业活动的政治家,他们懂法,这些人相互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双方监督就互相监督,没有竞争就没有办法互相监督。这样一个监督比老百姓监督要有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公民如果自己没有很清晰的公民意识,他连这个选举我为什么要参加都不是很清楚,你怎么让他去监督,它和公民意识是直接连在一起的!

  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通过这个二十多年中国推进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农民的文化素质不是障碍,他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判断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为了保证权力的公正性,人类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一系列制度,选举制度是其中之一。但是,在现实选举中,总有人试图用金钱财物收买选举人,试图运用自己的财产优势打破这些平等。前些日子,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西庄村发生了一件神秘“纸条事件”,早起的村民在自家的门缝里发现了一张纸条,

  上写着:“速还钱给原发钱人。上头开始调查。”

  村民们都清楚,纸条上提到的钱就是指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有人发出去的贿金。显然,“上头的调查”对那些发放贿金的人有着威慑力。至于村民还不还这五十元钱不得而知,但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平等的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选民都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选择,这种判断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表现等的信任和偏好,而不是基于暂时的财产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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