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学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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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9:39 中国《新闻周刊》 |
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显得更为迫切。但是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限制,民办教育仍相当滞后 本刊记者/胡奎 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显得更为迫切。今年“两会”期间就 曾有数百位委员和代表通过各种 形式,呼吁中国通过立法形式,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据悉,《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快将在年底出台。为此,中国《新闻周刊 》专访《民办教育促进法》顾问之一、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劳凯声。他曾是1995年《教育法》和《义务教育 法》起草小组成员,此后又参与了学位法、教师法等数部相关教育法律的起草工作。民办教育:多元化需求的体现 新闻周刊:您如何看待中国民办教育相对比较滞后的现状? 劳凯声:自新中国成立到80年代末,民办教育事实上被取缔了。这源于我们对于教育的认识:教育是纯粹上层建筑 和意识形态的范畴。在这种观念下,教育自然就成为官方即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我国其实从春秋时期的孔子开始就有了 民办教育,历史上私学的规模、发展速度和成就都远盛于官学。 新闻周刊:我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举办各类学校,普及教育,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您如何理 解这一条款? 劳凯声:当时对“社会力量”的认识主要是指各种企事业单位。所谓社会力量办学,就是指企业办社会,企业办学校 之类。而现在我们讲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是指私营经济和社会个人办学。 新闻周刊:目前人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有哪些误区? 劳凯声:现在一提到教育,人们总认为这就是国家的事。对于民办教育,我们流行的有两种错误论调:一是拾遗补缺 论,认为国家太大,国情太复杂,政府在办学当中有些特殊的、照顾不到的对象,需要由民办教育来解决;二是排忧解难论, 认为政府太穷了,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源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办学困难。 事实上,民办教育应当被视为社会对教育、文化多元化需求的体现。不同的文化、宗教和家庭经济等背景决定了人们 需要并有权利选择到各种不同的学校上学。 打破“非赢利”瓶颈 新闻周刊:民办教育的兴起,对当前教育法律体系提出怎样的挑战? 劳凯声:可以说,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末,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初见端倪”。但是仍有许多教育法律和法规 都未摆脱计划体制的影响。如教育法第三章第25条规定,国家应发展多元化办学体系。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我们是以国家 公办学校为模式和依据规定民办学校的行为方式,这就必然导致在现实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 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5条最后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 目的举办学校。在这里,我们立法者犯了一个错误:把公益性与非赢利划了等号,以为教育活动作为公益事业,就绝对不可以 赢利。今天看来,这条规定正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障碍。 把公益性界定为“非赢利”,这是西方国家早期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观点:公共性事业由社会决策,不可以赢利。 但在二战后,经济学家们发现,绝对公平难以做到,哪怕是公益性领域。如果完全排斥市场,政府对很多事情不仅管不了,也 管不好,即所谓“政府失灵”。所以到70年代,西方普遍兴起高速公路热时,很多引进市场机制,交由企业来操作,国家不 再包揽,由投资方设卡收费。30年过去了,高速公路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交通形式之一。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公共产品 ,属于公益性范畴。 因此可以看出,公益性与非赢利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以教育这种产品来说,完全可由政府和市场来共同提供,市 场要“有限介入”,政府要加强管理。 最近我国的医改立法,就显示这一点。国家把医院分成两类:非赢利性和赢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为什么学校就不能 依照这个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呢? 我想强调的是,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是教育的固有性质,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属性。再回想到我们的老祖宗孔子, 他当年办学收徒也是收学费的,即所谓“束 十条”(束 :干肉条)。 新闻周刊:事实上,现在的民办学校绝大多数都带着赢利目的,并有着赢利性活动,这与《教育法》的规定是相悖的 。您认为应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如何处理这一矛盾? 劳凯声:《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中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不用“赢利”二字,以避免与教 育法相抵触。而且,从字面上看,不以赢利为目的,不等于不可以赢利。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第200期庆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