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须到省政府作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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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4: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成都十月十八日电 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五起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责任人到省政府作检查。 从今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十日,四川境内发生五起交通安全事故,共致使一百人在事故中丧生。
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四川各市(州)、县(市、区)的各级政府官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