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为何如此软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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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7:06 外滩画报 | ||||||||
毛飞(北京) 因三年前轰动全国的湖北“钟祥投毒案”蒙冤被羁押两年之久的潘楷等四位老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 绝后,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同样遭到拒绝。当地检察院认为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故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相关规定拒绝其赔偿申请。
哪个理智的人会“故意作虚伪供述”证明自己犯有杀人罪行?然而,当地检察机关正是以这种荒唐的理由回绝了公民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 潘楷等人的境遇反映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软弱无力。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出台至今,我们更多看 到的,是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艰难,以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为例,蒙冤的麻旦旦最后仅获得74.66元的 国家赔偿金——如此赔偿除了增加受害者的耻辱外还有什么用处?! 为什么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如此脆弱?我不得不重申我的观点: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与之匹配的现实权力格局。 国家赔偿制度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哲学根 基是社会契约学说,社会契约学说将公共权力认定为公民权利的让渡产物,将公权机关认定为受委托者,受委托人的行为一旦 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须付出相应的赔偿。这种哲学理论的现实根基是公权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具有了相互制约、总体均衡 的权力格局:公民通过自治组织等形式大大扩张自己的力量,有效制约着公共权力,这才可能使公权机关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还涉及国家公权机关的内部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机关与其他公权机关的关系。概言之,在伤害者 与受害者之间必须存在一个中立、理性的仲裁者,惟有如此,伤害者的责任才能得到公正的追究——在现代社会里,司法机关 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这一仲裁者的角色;而要做好中立与理性的仲裁人,司法机关必须在公权机关的内部权利格局中处于独立超 然的地位,不依附于其他公权机关、以自己特有的价值行使权力且不受其他公共权力干扰。 由此可以发现问题之所在:我们虽然拥有了成文的《国家赔偿法》,却看不到与之匹配的权力格局。首先,面对强大 的公权机关,公民依然处于绝对弱势,无法对抗坚如磐石的公权机关,因此,现实中公共权力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事例俯拾皆 是,潘楷等人遭受当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与非法羁押的事实正是国家公共权力恣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明证。其次,司法权力依然 是其他公共权力的附庸,司法机关难以承当独立仲裁人的角色,各级司法机关受制于当地特有的权力与利益格局,常常与权势 方合为一体。拒绝潘楷等人赔偿申请的检察官们的“拒绝”,只不过是特定权力格局下的必然产物。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