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爱多老总胡志标诈骗罪不成立终审被改判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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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1:33 南方日报 | ||||||||
广东省高院对胡志标票据诈骗罪不予认定,“标王”二审改判8年。这是法院日前对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后才得以披露的消息。
9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林莹的辩护律师披露,胡志标案早在今年2月就作出了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20年改判为8年,罚金也从65万元减少到25万元。至此,曾经轰动一时的“爱多案”终于落幕。 “票据诈骗”不能认定是改判关键 胡志标在一审中被认定票据诈骗罪被判了15年,挪用资金罪判了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3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20年。而认定“票据诈骗”是否成立则成了关键。 原爱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标的经历颇具传奇色彩。高中毕业的他怀揣4000元起家,1997年,28岁的他以2.1亿元的标价成为名噪一时的CCTV1998标王。然而,从1998年起,爱多公司急转直下,“标王”的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胡志标与汕头国安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了41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这4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价值3亿多元的VCD零配件,收到大部分的货物后却未能如期付款,4家公司开始联合讨债。无奈之下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据说随后再与这几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国安公司等为防被骗就停止供货,继续追债。 一审法院认为,胡志标开出3.1亿元的空头支票后,再与几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虽然由于国安等公司警惕没有得逞,但是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但是,胡志标的辩护人称:胡志标开出支票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国安等公司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04年2月6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胡志标开出支票后有没有再签订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双方在整个经济交往过程的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但是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终审判决,胡志标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1]  [2]  [3]  [4]  [5]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