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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规定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公开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23:17 生活报

  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使《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更好地为读者所掌握,2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信访办有关人士,他对《信访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释。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种种复杂的情况,行政机关要防止片面无原则地迁就信访人不适当或者违法的信访行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导致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况。

  问: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一是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二是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是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是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答: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问: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

  “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的。

  “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指投诉请求类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结合各地的信访工作的实践,对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如何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

  答:为了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免受打击报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信访纪律,条例中明确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信访事项受理出现争议时,按照什么原则办理?

  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问: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新《信访条例》为什么要制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事项登记制度?

  答: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体现了对信访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适应了信访信息现代化的要求。信访事项的登记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其积极意义还在于:第一,对信访人负责;第二,便于统计信访数量,了解信访事项发生的领域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第三,为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提供依据。

  问:新《信访条例》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上有哪些新的变化?请简要解释一下变化的内容。

  答:新《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访事项的性质,规定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更加便于操作和工作。

  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新《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新《信访条例》还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文/本报记者 员继英 张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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