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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障安居乐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50 新世纪周刊

  撰文/支振锋

  《物权法》的制定并非是单纯的民事立法,更是重大宪政事件。宪法环境的改善与物权立法的“配合”,将使得中国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达到新的起点,《物权法》是中国宪政建设与公民权利保护的里程碑。

  2005年7月4日《法制早报》公布的关于《物权法》的调查显示,北京、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地120 名大专以上学历的受众,有72.5%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54%认为私有财产不可能与国家财产平等。而此前,20 05年6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这是第三次审议,此时距离《物权法》起草的 1998年1月13日已有七年之久。

  法学界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而《物权法》则是民法的核心。这个20章269条的《物权法》,与法学界的狂 欢相比,大众则显得不应有的冷静或者说是无动于衷。

  物权保护浮出水面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利。《物权法》相关制度曾经是中国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在公有 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绝,物权自然就没有承认的必要。

  法律必须对应社会的进步。上世纪80年代“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活跃。因此,“经济合 同法”最早应运而生,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是对这一重大历史进程法律上的典型回应。

  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人们有 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基本上得到解决。而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订,则是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 从此,虽然“大公无私”仍然是人们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财产”却的的确确得到了宪法的保护。

  宪法环境得到重大改善,《物权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了。同样相辅相成的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与最终 通过,也将是对宪法所提出之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任务的落实。

  正视社会生活变迁

  可以打个通俗的比方,宪法好比战略构思与百年蓝图,而具体法就是战术的巧妙运用与百年蓝图的稳步实现。如果没 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体部门法的话,宪法终将是一纸空文。特别是号称权利宣言书的民事立法,比如《物权法》,与老 百姓的一举一动息息相关。

  《物权法》的空缺将会带来老百姓基本生活的无序以至手足无措。因为如果没有《物权法》,理论上说,也就意味着 这个东西今天是你的而明天就未必是你的,这些财产今天是你的,明天也许就会面临着被强占、征收或征用。大至国家,小至 个人,都是如此,对国家而言,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对百姓而言则是野蛮拆迁下的哭告无门。宪法写入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 财产,《物权法》的使命就是落实这一宪法精神。

  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的公平判决,民法则是对百姓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回答与记录。《物权法》就是这种记 录的文本之一,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与民族人民与社会生活的变迁。

  民事立法百年悲喜

  如果从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算起,中国的民事立法已经有了将近一百年;如果从1948年陈瑾昆教授起草的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算起,这个过程也已经将近60年。实际上,无论是大清民律草案或者民国民法都只是一个摆设,并没 有产生真正的作用。因为广大人民连糊口都难以为继,根本就难以有余钱去进行投资、购置新房、旅游、享受种种自由的选择 。

  目前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已全方位展开。比之清末立法,我们少了一些凄惶,多了一份自信,再好的西方样本 都必须经过中国眼睛的打量,适合中国的语境。全球化时代,不参考外国经验的立法是无知的,而没有本民族文化底蕴为依托 的立法则是盲目的。

  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活跃,1986年起,公司、合同、知识产权、海商、担保、国家赔偿、票据、证券等各 方面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单行法陆续出台,《专利法》、《商标法》相继得到修订,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再次浮上台面。此 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是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是对现实中国社会一个方面的回答与记录。

  因此,此次《物权法》的制定并非是单纯的民事立法,除了各方已经解读出的“各种重要意义”或者“亮点”之外, 它更是重大的宪政事件。宪法环境的改善与物权立法的“配合”,将使得中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达到一个新的起点。因此,从 理论上说,《物权法》的起草其意义就不再仅仅限于民法的范畴,它将是中国宪政建设与公民权利保护新的成果与里程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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