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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首次写入立法草案 调查取证仍有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50 新世纪周刊

  策划统筹/王璇 执行/沈沉程丰余林孜

  据说中国性骚扰的历史源远流长,《西游记》中猪八戒对嫦娥的性骚扰堪称中国古典文学中对性骚扰的经典描写,好在那时处理及时,政纪处分严厉,但八戒似乎并未有所悔悟,依旧不时冒泡。

  而翻看当代的八卦和准八卦媒体,明星性骚扰是娱乐版面没有悬念的悬念。中国明星少不了,外国明星不落空,性的话题是全世界人民永恒的主题,明星岂有例外?从加州州长到波音总裁,都栽在一个“性”字上面。至于中国演艺界真有名假有名想出名要出名的一干人等,明星的性骚扰现象蔚为大观。名人+性,本是天生的媒体素材,外加亦真亦假的“骚扰”,怎么不成爆料。

  虽然平民性骚扰远远不及明星性骚扰事件更吸引公众眼球,但这就好比天价宾利只能过过眼瘾,更多的人还得开夏利一样,更是个公众话题,当然说的不是明星,而是你我他。性骚扰的“普及率”之高据说已经达到七成以上,不知标准样本到底有多少,在这个普遍重视认证的商业社会,其数据是否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凭直觉判断应该没有,因为这个权威机构根本不知道是哪里。

  性骚扰比例的去伪存真难度绝对不亚于性骚扰之取证,但目前舆论的公认导向是“性骚扰在中国日趋严重”。事情不严重到一定程度,也不会进入相关立法程序。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性骚扰说“不”。但草案针对性骚扰的三个条款即“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然过于宽泛,对性骚扰的定义、取证也仍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况且草案涉及的性骚扰当属“通常性骚扰”,更多地针对工作环境中和公众场合的性骚扰现象,而对于当代高科技环境下的网络、电信性骚扰如何判别尚存疑问。中国进入短信时代,各种段子也随着拇指文化的兴盛而流行。早有媒体和专家探讨此类事件是否属于性骚扰,但此次的立法依然没有体现。而将性骚扰列入治安管理处罚也让人存疑。

  芙蓉姐姐等网星的火爆,某种程度上似乎继续演绎着公众性骚扰的网络版本。强奸全国人民的眼球已经不仅仅是立法可以遏制的了。曾经有人把超市中衣着暴露的前卫女孩拉进派出所,向人民警察宣称自己受到了性骚扰。那么如果一个陌生恐龙非要和你视频露点聊天,是否也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呢?

  不想杜撰什么“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十大场所”,甚至“容易遭受性骚扰的十种女性”之类,因为这些“容易”缺乏明确的数据支撑,属于本文内容纯属虚构之流,更是针对全体读者的公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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