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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对未成年人禁酒立法价值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6: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作者:乔新生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将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条文在部门规章中重述一遍而已。

  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各国成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不少国家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然而总是有不法之徒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唯利是图是造成法律落空的直接原因,但是,执法成本庞大则是造成法律缺乏刚性的间接原因。人们不能想象,为了保证这个法律规范的实施,专门安排执法队伍,紧紧盯住商业经营者。即使在美国颁布禁酒令的日子里,仍然有大批私酒贩子倒买倒卖,从中牟利。难怪这种由于执法成本庞大而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法律规范被有些学者称之为“道德性规范”。

  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商务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店堂告示中明确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其实是在善意地提醒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其实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未成年人缺乏社会认知能力,对酒精饮料所产生的副作用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很容易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固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它在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从这点来看,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更是在保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民族的未来。

  在这样的立法宗旨下,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的约束,还是对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酒类经营者和监护人父母的约束。这样一种惠及全社会的法律规范,如果人们的着眼点仅仅集中在经营者与未成年人身上,而没有看到全体公民的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范的作用就被大大低估了。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如果那样,这部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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