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是治污罚款,还是收“保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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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9: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作者:士心 新闻回放:据新华社近日报道:在黄河流域一些省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污染企业“扎堆”的地方,环保部门衣食无忧;而在污染企业被坚决关停的地方,环保人员却连工资都发不出。一些基层环保人员感到困惑:环保部门是应保护环境,还是应保护污染企业?
实际上,不少执法部门都有这种困惑。在基层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严格说是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俨然成了“鱼水”关系,没有了违法行为,执法者的生存就大有问题。有人说,有执法罚款权的部门,人员往往严重超编,不罚钱怎么养活这么多人? 对环保部门而言,要根除这种怪现象,困难更大。这与一些领导干部不正确的政绩观,以及他们对环保执法目的的错误认识,都有很大关系。 在一些地方领导眼中,环保部门有执法权,那就是“摇钱树”啊,不但得养活自己,还得给上面作“贡献”,至于污染是否得到了治理,反在其次。同时,有的人对环保的认识也有偏差。在他们看来,办企业、上项目,与自己政绩密切相关,而环保却与此关系不大甚至相对立。项目多了是政绩,环保搞好了有什么用?所以有人提出“宁可呛死、不能饿死”,企业有污染罚罚款可以,关门就不准。有了领导的支持,一些环保部门乐得“放水养鱼”,出现“猫鼠同穴”现象也就不足为怪。 如果遇到上级检查,环保部门乃至地方领导的角色就更“有趣”了。一位县级领导干部介绍,只要听说上面要来检查,县里马上通知污染企业暂时关门,避避风头。县领导们有关系的找关系,能疏通的忙疏通,想方设法将检查者送出门了事。这时他们几乎变成污染企业的保护者了。所以有人说,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不像是在执法,更像是在收“保护费”。 执法罚款,应当依法进行,所收费用也应主要用于对污染的防治。而“保护费”则不同,其着眼点不在防污治污,而在收钱,交多交少可以商量,收来的钱主要用于环保部门发奖金、补贴,甚至成为对付上级检查的“保污”费用。两者混为一谈,让人警醒。 要使环保部门真正成为污染“克星”,有必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尤其是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某些领导干部不正确的政绩观,这样才能改变环保部门把污染企业当“费源”保护起来的怪现象。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