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毕业证被暂扣不应影响司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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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9:41 新京报 | |||||||||
作者:陈南山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项规定,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未还清助学贷款,毕业证书被学校或贷款银行缓发(或暂扣),在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无法提交学历证书的,各考试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可同意其报考。但是,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
对此项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目前,各个高校为了保证助学贷款的学生能按时还贷,都对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加以暂扣。而且,从一般情况来说,高校毕业生很少能在毕业当年12月之前,将贷款全部还清。换句话说,也就是大多数人不可能在考试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前就能拿到毕业证书原件。这就意味着,会有很大一部分贫困考生,仅仅因为家境贫寒而被无情地剥夺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也许,有关部门做出此项规定是想借此杜绝虚假学历对司法考试的冲击,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呢?是否考虑到了司法考试的根本目的呢、是否意识到了此项规定是对广大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考生的歧视呢? 其实,我们完全有更好的方法来防止虚假学历对司法考试的冲击,譬如,可以要求考生出具原毕业院校、放贷银行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供考生的毕业证书号。毕业院校和放贷银行开具的书面材料可以说明考生未能出具毕业证原件的具体原因及其还贷情况;而毕业证书号,司法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教育部的相关系统,审查考生的学历的真实性,其可靠程度一般来说要高于单单的一张毕业证书。 笔者建议,有关方面能尽快对《通知》第二项进行修正,因为,使那些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仅因为其家境贫寒,而被无情地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这种做法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不合理的。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