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扶贫帮困”副市长难逃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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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05 每日新报 | |||||||||
受贿行为已完毕赃款去向不影响罪名构成 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终审判决。记者2日从岳阳市中院获悉,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的判决。
此案因余斌在庭审中声称自己将一些所收受款项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且法院在判决中将此举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备受关注。一时间,“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活动能否不作受贿数额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岳阳中院的判决使此争议告一段落。 余斌曾任临湘市城南乡党委书记,临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至 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此案于 2004年 12月 23日由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将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 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针对其提出的“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的证据,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收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而判处缓刑的理由是,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余斌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积极退赃,有较强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余斌称,每年的公务经费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 记者 2日获悉,岳阳市中院于 7月 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已于 7月 26日将裁定书送达。 同事印象 一个“不懂礼貌”的人 在临湘市一些部门领导的眼中,余斌是一个“不懂礼貌”的人,他常说:“对于这个决定,我余斌个人的意见坚决‘不同意’。”临湘市纪委的同志在介绍余斌时说,每逢上级领导开会,持不同观点的他总执意这样说,往往引起一些人的不快。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