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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  受贿“济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1:04 京华时报

  背景湖南临湘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济贫”

  据《重庆晨报》报道,7月2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对“余斌受贿案”的终审裁定,驳回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但与其他同类案件不同的是,余斌没有将本案涉及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来帮扶需要帮助的百姓。但作为国家公务员,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从形式上讲,这的确是一种受贿行为。(详见本报8月3日A15版)

  直评副市长的“侠道”与法律相悖

  相比于我们寻常所见的那些贪官,余斌不像一个贪官。他把“贪”来的钱,绝大多数用在了别人身上。正如他在法庭上所辩称的,在主观上他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而是“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如果报道属实,余斌应是一个很有“侠义”心肠的官员———这样的人很惹眼,因为在现实中,为民办事的官员总是容易赢得民心。但我还是支持法院的判决,理由很简单,法律就是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法学教授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这就够了,法条不能因为你“贪”来的钱用来做什么而区别对待。

  在中国人的传统文化里,津津乐道的是“劫富济贫”的侠义精神———而余斌所为,形式上颇有点像“劫富”的举动,他从商人那里拿钱来,把钱用在普通民众身上。

  当人们把目光聚焦于此的时候,自然会感到副市长的“悲情”,但我们不能不看到,余斌以手中的权力交换了商人的钱财的时候,有可能铸成“豆腐渣”工程,并牺牲其他商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的社会成本之大,是不能低估的。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行为,直接与法律相抵触。

  “劫富济贫”的侠道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在一个法治社会,成熟的现代公民显然不能忽略了契约的要义,而感动于所谓的“侠道”,因为法律的本义是正义,而尊重规则是对正义本身最有力的捍卫。

  摘编自《青年报》8月3日文/新洪

  求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被滥用

  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需要大家投票决定的民主问题。所以,不论多少人认为余斌不构成犯罪、认为有罪判决不公平,都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用来包养情妇还是用于扶困济贫,只是受贿后赃款流向不同,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余斌用受贿款扶困济贫的确令人“耳目一新”:赃款最终到了需要它的人手里,实现了“善终”,尽管手段是不正当的。所以,我能理解公众对余斌的同情。不过,既然余斌坚持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然这么多人赞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廓清:为什么不能用受贿款扶困济贫。

  扶困济贫是不是好事?当然是。如果这等好事余斌做得,似乎也就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包括同样掌握权力甚至掌握更大权力的人去做。可以相信,多数人可以如余斌一样,把“取之于民”的钱“用之于民”。但只“缺不“用”的人,肯定也大有人在。如此,对后一种人来说,让他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质相当于给了他们受贿甚至索贿的机会。

  我甚至担心,有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外衣,以后干脆就没有受贿这一说了。既然未必能“取之于民”后马上“用之于民”,“缺和“用”间必有一个时间间隔,而多长的间隔是合理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么,即使我真的受贿了,可无论哪天有关部门找到我,我都可以说:“那钱不是受贿的,是准备‘用之于民’的,只是暂时还没有‘用’出去。”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没有错,但有两点需要明确:无论“缺还是“用”,都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而不是个人名义;取的方式也只能通过税收等合法方式,而不是受贿的非法方式。看不到余斌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背后的陷阱,是危险的。

  摘编自《东方早报》8月3日文/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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