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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店”招牌的执法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5:58 观察与思考

  -广西南宁 李 辉

  执法首先要依法,所有没有经过合法途径而得来的正义,都是脆弱而不可靠的。

  据《潇湘晨报》8月22日报道,一个月前,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民警兵分4路,带着锤子榔 头迅速出击,给4家宰客的“黑店”挂上了“黑店”招牌,此举
在当地引起争议。

  一家店很“黑”,取缔它当然大快人心,但正如对于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我们也不能在他脸上刺字一样,法制社会 容不得野蛮执法。派出所给店铺挂“黑店”招牌,时间长达一月之久,这分明是一种带有羞辱性的惩罚措施,毫无法律依据。 假如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纷纷效仿,我们面对诸多挂牌“黑店”,不会由衷高兴,只会感到无尽的悲哀。   

  读到这样一则新闻,笔者自然想起了8月10日发生在河南省漯河市的一件事,那就是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 区“定点巡游”,百姓称之“游街”。我想,假如店铺能够移动,衡阳市那4家“黑店”完全有可能被押解着在市区“游街” 。

  “定点巡游”一事激起评论如潮,漯河公安局局长回应质疑时说:“你必须考虑群众要求和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满意 不满意是我们工作的标准。”而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教导员针对“黑店”招牌则这么解释:“我们也是不得已 才出此下策。目前这个办法确实很有效……老百姓更是欢迎。”

  把“有效”作为“可行”,通俗地说,就是“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是我们推进法制社会的一个障碍,正 在被逐渐清除,岂容再捡起来如获至宝地加以使用?公安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一样,其行为乃是“法不授权不可为”,“游街 ”和挂“黑店”招牌,这样的行为于法无据甚至和法律相抵触,凭什么觉得“有效”而就随意采用呢?

  而“人民满意”的说法,则更值得我们警惕。我们需要的是人民真正的满意,必须防备的是以“人民满意”的名义随 意执法。从大范围而言,各种法律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制定和通过的,那么,执法机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执法,才能获得最大 多数的人民的满意。从小范围而言,当地的百姓或者真有为之喝彩的,也往往是因为群众对丑恶行为恨之深,对良好治安盼之 急,所以才对执法行为爱之切,而没有顾及一些错误的执法行为本身的弊端;此外,少数人发出非理性的法盲狂欢,也是不能 排除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岂容挟少数人的“满意”,漠视大多数人的真实感受,而随意执法呢?

  执法首先要依法,所有没有经过合法途径而得来的正义,都是脆弱而不可靠的。这种短暂的正义,以后将会需要付出 巨大的牺牲来补救。因此,我们必须警惕随意执法,不管它是借助“有效”作为通行证,还是打着“人民满意”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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