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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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5:49 央视《法治在线》 | |||||||||
警察权力的监督 一个人或者是单位,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所受到的处罚是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进行的,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那么,对这种执法和处罚权力应该怎样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进行治安处罚当中,又该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此进行了规定。我们来看一看。
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询问查证、对涉案的物品进行扣押;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这些执法处罚权力,如何行使、是否公正严明,都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我想在所有的行政机关,特别是行使权力的执法机关来看,警察的权力相对来说是一种最大的权利,因为不仅会影响相对人、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会产生对老百姓人身自由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的某种影响的权力。 因此,如何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公安机关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措施,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公安部副部长 刘金国: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执法权力必然会滥用,执法监督这一章的设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我认为是一大亮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监督方面首先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三条) 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于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 许多专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监督方面,详细列举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中,可能发生的11种具体违纪行为。这一规定,是执法监督内容当中最大的一个亮点。 具体这11种违法违纪行为是: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具体规定,不仅非常具有操作性,对于群众来说,也容易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判断,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马怀德:所以这种监督条例的增加,是政府强调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一种表现,也是我们法制的一种进步。 同时,对于这11项违纪和错误行为,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执法过错责任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 刘金国:实行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对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所规定的其11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不管人调到哪里,我们都坚决跟踪、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那么,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会不会造成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降低,软化了治安管理,进而对维护我们的社会治安,产生效率上的影响呢? 马怀德:这是很多人担心的一个方面……但是我想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从高度规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我想不仅不会对整个社会治安的维护效率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安机关执法的效率,相反它能够敦促行政机关、治安管理机关更加严格的执法行政,更多、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同时,专家还介绍说,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力,进行规范和监督,不仅会使得治安执法工作更加公正严明,也会使得群众更加自觉地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使得社会治安越来越好。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