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武疯子杀人牵出法律空白 精神卫生法渐行渐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1:57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 王健

  从二十年之前着手起草,十五易其稿,时至今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才浮出水面。二十年间,有关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和伤人的消息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问世便被社会各界广泛寄予厚望。然而,在一些精神卫生专家看来,要想真正做到保障与促进公民精神健康,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精神病人的治疗、就业等合法权益,远不是出台一部《
精神卫生法》那么简单。

  2005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北京大红罗街口6号原北大医院幼儿园门前,20多名孩子家长将黄色和白色的菊花插在大门上,默默地寄托着他们的哀思。

  一年前的8月4日,该幼儿园门卫用菜刀将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女教师砍伤,其中一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6月25日,警方给这起凶杀案下了定性单子,认定行凶者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行凶者目前已经送往安康医院接受治疗。

  仅仅过了一个月,

北京大学心理系2002级的一名本科生在学校33号宿舍楼5楼跳楼自杀。据了解,该男生上到大二时,曾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被送到医院接受了两个月的治疗。为此学校让其休学一年,并降到下一个年级。

  在我国,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自伤以及伤人毁物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关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我国约有10%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在这其中,又有约4%的人患有精神病。也就是说,每100个人中,就有4个人患有精神病。

  精神疾病所带来的社会隐痛,使一些有识之士大声呼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重视精神疾病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加强对精神病的治疗和康复,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把歧视行为和不和谐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9月,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向媒体披露,《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能否破解目前严峻的“精神卫生”难题,有关精神卫生专家表示,“这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情,需要从医院到社会全方位的监管!”

  “武疯子”杀人牵出法律空白

  2004年2月20日上午,重庆市荣昌县城通往一所村小学弯弯曲曲的小路上,8岁的男孩小军(化名)一只手牵着爷爷,另一只手不时弯腰抓起地上的小石头,用力抛向远方。嘴里还不停地向爷爷撒娇:“爷爷,爷爷,我撇(扔)得远不远?”“远,乖娃子,快跑,要不就迟到了!”得到爷爷的表扬,小军稚嫩的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突然,从路边冲过来一名中年男子,挥刀砍向小军。不谙世事的他顿时倒在血泊中。爷爷赶忙上前保护小军,不幸也被穷凶极恶的歹徒杀成重伤。案发后,警方迅速将凶手陈某捉拿归案。原来,他是无端怀疑小军的父亲在其家的水井里投毒而实施报复。然而,遗憾的是,经法医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按照法律规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荣昌县,陈某绝对不是惟一一名杀人越货的“武疯子”。荣昌县检察机关的一份名为《当前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特征、危害及预防》的专项调查报告显示:1998年前,该县仅发现1例精神病人暴力事件。到2003年,精神病人暴力事件上升,仅2004年至今年3月,全县就发生8起。其中,有杀人事件5起,占同期全县故意杀人案的31.25%,抢劫事件1起,盗窃事件1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1起,导致6人被杀死、11人不同程度受伤、60亩森林被焚毁。

  这种状况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武疯子”杀人、伤人的事情不只发生在重庆。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2005年两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恶性事件就有数十起——

  2005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江西上犹县金盆村精神病人戴某,持杀猪刀和锤子,用宰杀生猪的手法先疯狂砍杀了3个家人,随后又刀砍左邻右舍。被砍杀者除2人死亡外,1人重伤,8人轻伤。

  2004年9月30日,湖南省临武县广宜乡中心小学任课老师刘红文持刀行凶,造成学生4死9伤,65人被劫持。后据调查,刘应聘时隐瞒了精神病史。

  2004年1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的一辆公共汽车被一名精神病患者劫持,撞伤两人。

  2004年12月26日,从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上,一精神病男子在飞机上拿着刀以自杀相威胁让飞机改飞台湾,后被制服。

  ……

  “‘武疯子’频频伤人,已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一位业内人士忧虑地说,“他们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随时会成为威胁周边人群生命安全的‘定时炸弹’。”

  按照《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规定归规定,但执行起来依然困难重重!”一位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

  这位网友说,首先,作为监护人的患者家属常常无钱或不愿意出钱为患者治疗。此外,对“由政府强制医疗”也没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条款,很难落实。这些客观现实都导致大多数精神病人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这位网友的说法得到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政策部主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的证实。

  谢斌说,根据公开的统计资料,全国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其他80%的病人都没有得到有效治疗。有资料显示,仅在广东省8000万人口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22.24万例,有93.13%的人未得到有效和系统的治疗。可以想像,在全国范围内,“散落民间”的精神病人群体是何等庞大。

  高自杀率背后的精神疾病诱因

  四川省成都市棕北小区的一间出租屋内,昏黄的灯光下,中科院成都分院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员谢勇口吐白泡,安静地躺在床上。就这样,人生刚刚起帆,他年轻的生命之船就永远抛锚了。

  这一天是2005年9月20日。两个月前,谢勇刚刚从成都某重点高校研究生院药学院毕业。工作后,他一直觉得自己无法胜任工作,不断地自责说自己无用,不能养活自己,不能为父母分忧。工作上的压力,使他的精神状态差到了极点,“面无血色,整日神思恍惚”。

  噩耗传来,单位同事震惊,夕日同窗惋惜,他下岗在家的父亲除了看着儿子冰冷的尸体时流泪外,始终沉默不语;他躺在病榻上的母亲则当场晕倒。

  谢勇今年27岁,他是众多通过自杀的方式来摆脱社会压力的高危群体中的一员。卫生部的官方报告称,我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已成为了我国15岁~40岁人群首当其冲的死因。对此状况,有专家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为,每年自杀发生率超过十万分之二十以上为高自杀率国家。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衡量,毫无疑问,我国已成为高自杀率国家。

  他们为什么如此漠视生命?为何会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解脱自己?一组调查数据足以让我们感到震惊:60%的自杀死亡者和40%的自杀未遂者在自杀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等。在这些精神疾病中,抑郁症竟占到80%。

  与日益严重的精神自杀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专业心理(医生)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的“匮乏”以及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无知”和偏见。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眼里,精神疾病根本就不算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回龙观医院专家委员陈彦方教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其实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和感冒发烧一样,都是人类身上的一种病症,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是在精神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得到提早预防和有效控制。”

  “因为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认识上的‘错位’,在美国现在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心理医生的时候,而在国内人们还普遍缺乏心理治疗的意识。”对此,陈彦方感到很痛心。

  来自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消息称,90%左右的抑郁症患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患有抑郁症。在已知的抑郁症患者群体中,从来没有就医者竟然高达62.9%。而最近的一次调查更是表明,精神疾病已超过心血管病,跃居我国疾病患者首位。

  事实上,许多精神疾病患者不愿就诊或就诊几次后就选择放弃,是因为他们觉得心理医生“没什么用,他们就是听你说,没有好办法,心理咨询很不专业”。北京理工大学心理咨询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承认现在国内的心理医生的心理咨询离国际专业水平有相当大的距离。

  她告诉记者,现在北京有不少学校建立了心理咨询中心,因为是临时“搭台唱戏”,心理医生都是非心理学专业的老师兼职凑数,经费又十分有限,因此很多都成了学校的摆设。而在国外,一名专业的心理医生必须持有心理学的硕士以上学位,还得具备在心理咨询机构实习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即使这样,这位心理医生还必须找一位比自己经验丰富的心理医生作为自己的督导,以随时解决自己在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果按照这样的要求即便在全国范围内筛选,能真正称得上专业心理医生的都屈指可数!”

  正是在目前这种不规范的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下,谢勇在被确诊为抑郁症后,到医院仅仅进行了一次心理治疗,便选择了放弃,最终离开了这个世界。

  孕育二十年终“破茧”

  2005年9月,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向媒体透露,经过长达20年的反复调研、修改和专项技术研究,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第15次修改后终于尘埃落定。

  “这部法律的修改时间跨度之长,专业技术性之强,涉及的方方面面利益之多,在我们国家法制史上绝无仅有。”作为卫生部的顾问、精神卫生法起草小组成员,陈彦方见证了这部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从第一部草案问世直到敲定第15部草案的全过程。

  据陈彦方介绍,1985年,卫生部最先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同时还在四川成都成立了以刘协和教授为主的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小组,从而拉开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漫长的序幕。当年11月,起草小组完成了草案第一稿。

  1987年8月,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等部门在天津举行了首届司法精神病学及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便以“一年两稿”的惊人速度在进行,至1991年7月,该法草案的第10稿已经孕育而成。

  然而,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因为这些法律中都包含有一些与精神疾病患者相关的条款,不同程度地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精神卫生立法似乎被人们淡忘了。

  直到1999年,在卫生部疾控司的协调下,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才得以恢复。

  2000年10月,卫生部在北京相继成立了精神卫生立法领导小组和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小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再次“焕发生机”。

  整整花费了5年时间,立法工作小组先后进行了全国精神卫生资源状况调查、全国精神卫生服务方式与质量调查、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的比较与评价、立法相关的典型案例的收集与整理、希望调整的关键性问题的技术研究与分析等一系列专题调研,最终经过五次修订并拿出了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最后一稿。

  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完成,但最终何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官方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依然还是个未知数。但陈彦方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最迟会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前通过并付诸实施”。如果陈的说法属实,则离精神卫生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轨道不远矣!

  而就在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期间,2002年4月7日,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内容涉及到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防治、精神疾病的康复等诸多方面,从而结束了我国大陆至今没有精神卫生方面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精神卫生立法的曙光。

  我们需要怎样的精神卫生法

  双手捧着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某职业中专女教师江帆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她终于讨回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洗刷了多年来一直悬挂在自己头上的“精神病”冤屈。

  13年前,因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江帆四处上访。而仅仅因为影响当地教委形象,教委便擅自委托精神病专家为她作了精神病司法鉴定,将她强行鉴定为精神病人。 得知这一消息后,江帆感到震惊。 在多次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她将教委告上法庭。案子几经周折,法院最终确认对江帆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效,教委向江帆赔礼道歉。

  “自己好端端一个人,怎么突然就成了精神病?”江帆至今也想不明白。这让我们每个人都不禁为自己的安全捏了一把冷汗。

  “精神卫生法一旦出台,这种近似荒唐的事情立马绝迹。 ”陈彦方说。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规定了严格的确诊程序,不是仅仅停留在以往一次医疗诊断就下结论的层面上,而是由有经验的临床精神病学专家按照精神疾病应有的法定确诊标准和程序规定确认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陈彦方告诉记者,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性治疗和强制性住院是这次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精神卫生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精神疾病患者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治疗和强制性住院措施草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果精神疾病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没有可能出现自杀、自残行为或者伤害他人,是可以不治疗、不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保护的人身自由,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我们不能在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同时,又伤害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陈彦方说。

  草案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各级政府支付。陈彦方认为,这对于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政府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也是将来阻碍精神卫生法出台的“绊脚石”。但是如果国家能像重视艾滋病人一样重视精神疾病患者,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在他看来,如果按照相关部门1992年进行全国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所掌握的全国有1600万精神病人的数字计算,以每个精神病人平均1万元计算,也就16亿。中央政府的口袋里完全有能力拿出这笔钱。现在关键问题是精神疾病问题是否已经真正纳入政府的视野。

  “否则将来的精神卫生法很容易就沦为一部穷于应付精神疾病患者、防止精神疾病发生的法律。这与精神卫生法促进公众精神卫生,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的宗旨有相当大的差距。”陈彦方指出。

  如果政府真正重视,把精神病人按照从医院到社区全方位地管理起来,我们相信,北大医院幼儿园的悲剧将不复上演。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