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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57 观察与思考

  -湖北武汉 刘义昆

  在不能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以责任追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会导致更多的错案不断涌现。

  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
强透露,该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11月21日《竞报》)

  错案追究制从1992年提出至今已有13年的时间。创制者的初衷是力求杜绝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这无疑是善良可取的。但在实践过程中,错案追究制的弊端却不断出现。

  近代以来,出现了一种把法官视为“自动售货机”的观念,这一观念认为,只要投给法官事实和法条,就可以得出正确的判决。这一观念无疑忽视了法律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审判所依据的是证据而非事实。很多情况下,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智者见智,很难认定谁适用的法律适当。而错案界定的模糊与不确定,也就容易导致“错案追究制”惩戒的随意性。

  更为可怕的是,错案追究制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一些法官要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以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然而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时,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的“面子”和“错案指标”,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的判决。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上,在建立错案追究制之前,法官不能独立审案、冤假错案容易出现的问题就已经大量存在,但错案追究制推行之后,法官不能独立审案的现象则更是变本加厉。这无疑陷入了“钱穆制度陷阱”: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错案追究制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在不能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以责任追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会导致更多的错案不断涌现。

  相对于“错案追究制”而言,“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错案追究制”更强调结果,只要案件实际的运作结果出现了上级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就认为是错案,具有“客观归责”的意味,在很大程度上是显失公正的;而“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则更加注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违法违纪现象,它是“过程本位的”,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对于法官而言,从结果考核到从司法行为上的考核,不仅能让法官队伍得到科学、规范、严谨、有效地管理,又能为法官营造宽松的、人性化的、受到充分尊重的环境氛围,也就能归还其独立理性,因此具有更大的公正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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