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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演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2:44 观察与思考

  秦 烟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
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

  中国历代的户籍制度

  -黄亚琪

  户籍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了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上计制度”的内容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并且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

  秦统一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

  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户籍至少三年一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流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三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隋唐时期实行“貌阅”制度,记载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唐朝还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宋元时期户口编造的时间间隔也是三年。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实行里甲制又称保甲制。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户部立案。

  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

  国外户籍制度

  -黄亚琪

  美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注重人口登记管理,但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法国的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

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父母跨地区调动工作,子女的入学问题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实行的户籍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自己的合法身份,都可以落地生根。任何人无论搬到哪里,其行踪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

  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有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已生条件的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

  印度拥有民事登记制度,内容包括公民出生年月、性别、死亡、婚姻登记,此外还有其父母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登记等,但却没有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从印度全国范围看,户籍管理制度可谓十分松散。在日常生活中,选民证、工作证、驾照、学生证、护照就是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

  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丹麦人口登记制度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摩洛哥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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