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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缓解村民自治中的阵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8:40 《决策》杂志

  -乔新生

  曾经有一篇《230万巨款买村官》的新闻,报道的是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在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中却有人开出天价的新闻。不久前,据《新世纪周刊》报道:山西大学一位大学生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这是“民主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是基层民主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是民主不到位应付出的代价”。

  应该说,这是迄今为止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贿选问题作出的最准确判断。当农民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尊重、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明目张胆地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在选举期间,运用选票换取直接利益,是最明智的选择。在农民看似愚蠢的举动背后,却是农民几千年来所养成的朴素价值观。既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主任都会将集体的财产化为己有,那么,还不如让他们用赎买的方式购买自己手中的选票。至于选举合法与否,并不在农民的考虑之列。

  这种最朴实的交易,换来的却是现代民主的破产。无论候选人有多少理由进行贿赂选举,也不论村民能否泰然处之,这种最原始的、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带来的只能是更加赤裸裸的掠夺。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现代民主早已无影无踪,而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的农村政治伦理将彻底破坏村民头脑中对民主的美好想象。所以,尽快走出这个民主发展的阵痛期,对于树立正确的民主信仰观念,至关重要。

  有些学者提出要依靠严刑峻法,彻底打击那些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但是,正如大学生所调查的那样,当地村民未必能够认同学者的观点。在村民看来,“他的钱花了,我们也选过他了,就算两清了,他还想选就得再掏钱,再选谁就看谁给得多了”,“谁想当村长都得掏钱”。看来,学者“送法下乡”,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在一个金钱培育的选举文化氛围中,法律往往不能战胜潜规则,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村民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规则。

  大学生认为应当在“民主选举之外”,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依法监督,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非常可爱的思维方式。在一个认同金钱法则的社会里,只要有钱就能摆平一切。当然,对于被监督者来说,监督的环节越多,需要支付的金钱也就越多。

  当代中国农民不是缺少权利,而是权利没有到位。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所有财产由集体掌管。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集体财产的权利机构,凌驾于村民之上。这种权利的配置方式决定了只要有村民委员会存在,村民的权利就无法落到实处。将土地财产权利直接赋予农民,不是实行土地的私有化,而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就是要将土地国有化,然后,区别不同的情况,解决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问题。

  如果农民希望耕种土地,那么,国家可以采取间接补贴的方式,将土地交给农民进行农作物生产。如果农民不愿意耕种土地,那么,国家可以将土地收回,统一规划,集中使用,合理建设,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如果从农民手中收回的土地用于

房地产开发或者工业建设,国家应该从转让收益中提取5%到20%用于建立土地保障基金,以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

  缓解村民自治中所产生的阵痛,需要赋予他们土地财产权;加快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样需要赋予中国公民财产权。简单地说,只有当中国农民在财产上不再受制于人,他们才能挺起腰杆,用选票作出政治选择。民主不是离他们太遥远,而是民主的道路太坎坷。

  作为农民,最迫切需要的是赖以糊口的一亩三分地,如果有人给他们金钱许诺,他们会毫不迟疑地将自己手中的选票出让。不要责怪他们,因为他们长期受到贫穷的困扰;不要担心他们,因为只要他们能够掌握自己的财产,他们就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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