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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救助是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广东省恩平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两名警察因手无 寸铁,返回派出所取枪。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5月22日《民主与法 制时报》)

  沸腾

  在案发现场,两名警察看到凶手把一位少女“补刀”砍死,却不敢上前进行制止。稍后,凶手甚至“提着刀迎着民警 走去,村民赶紧四散逃命。两个警察也随着村民向巷子外奔跑”。他们成为可耻的逃兵,既有违警察的神圣职责,又有辱警察 的威武形象。

  从力量对比来看,两名警察是有能力制服1名凶手的。他们都是30岁左右,年轻力壮,而凶手已经56岁了;他们 是两个人,而凶手只有一个人;他们在路上各拣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和竹棒,而凶手只有两把短刀;两个人用长棒对付一个 人的短刀,应该是占绝对优势的。可惜他们只顾自己逃跑,把几名受害者抛在脑后。

  对于他们的逃跑行为,这两名警察事后说是回派出所取枪。但是,这显然是一个蹩脚的借口。而且,村民主动对那位 警察说:“我家有把刀很长,可以对付凶手。”而这位警察却“没做声”。

  从警察的职责来说,不管他们当时是不是有枪,不管他们是不是打得赢凶手,他们都没有临阵脱逃的任何理由。《人 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21条规定,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 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制止违法犯罪,在人民群众遇到危难情形时立即救助是警察义不容辞的 责任。警察只有挺身而出的义务而没有临阵脱逃的权利。

  由于这两名警察的临阵脱逃,凶手从容地“补刀”砍死3名受害者,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显然,这是《警察法 》所列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奇怪的是,这两名警员至今还是逍遥自在,毫发无损,没有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迹象,就跟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

  警察“徒手出警”涉嫌违法

  □吴冬

  第一,警察没有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佩带警械和枪支。《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1条规定,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 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第23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所以,在接到处警通知后,处警的 警员就应当携带好必要的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等。而且,这位警员在处警时就应当在110报警服务台处了解到所要处理 的案件并非是一般的普通治安案件,故而携带警械不仅是公安部的规定,也是身为警员的必要的职业常识。警察在处警后返回 拿警械,就犹如战士上了战场再临阵退回去取枪一样。

  第二、两名警察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属于处理失当。即使警察处警时因情况紧急而未带警械,根据《110接处警 工作规则》第25条的规定,对正在发生的案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警察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件情况 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 缉。但是,处警警察没有马上进行通讯救助,而是采取了回去拿枪的方式,使110失去了在第一时间调集警力赶往现场增援 的机会,延误了时机。离场取枪的行为不仅使得警察对歹徒的威慑力大降,同时也将受害人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更何况,歹 徒手握的不是枪,而仅仅是刀具,警察完全可以就地用木棍、刀类与歹徒对阵,或者采取智取的方式与歹徒周旋。无论采用何 种方式,都不应以取警械为由离开现场。而且,受害人当时手无寸铁,处于现实的威胁当中,警察更应该给予救助。

  珍爱自己的生命不能背叛职责

  □王继学

  警察是个很危险的职业:去年,中国警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因公伤亡4548人,其中因公牺牲4 14人,平均每天牺牲1.1人。“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中国警察的真实写照。和平社会,警察这个唯一有权合法行 使暴力的群体,同时也是国家机器上磨损得最快的部件,警察处警应该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但是警察处警能把自身安危置于 自己的工作职责之上吗?

  这起取枪事件中,人们并不希望看到,手无寸铁的警察与穷凶极恶的持刀歹徒去作殊死的搏斗,去作无谓的牺牲,更 不愿意看到,两位警察处警不力,被持刀歹徒追得四处奔逃。这种置群众安危而不顾的做法,无疑打击了人们对公安机关的信 心,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样的警察,怎么能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责?强调警察职业危险性,要求警察珍 爱自己生命没有错,关键这个珍爱自己生命的做法,应该是建立在全面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基础上的,否则就是临阵脱逃,就是 对警察职业道德的亵渎,就是对职责的背叛。

  在和平时期,百姓安危系于公安。在歹徒追杀他人时,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后,出现这样的结果实在让人感到意 外。诚然,突发性的犯罪活动具备更多的不可预期性,然而,公安机关从容应付突发性犯罪活动的处理机制,处警人员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却没有在这次事件中体现出来,这无疑是广东省恩平市公安机关处理这起突发事件的一大败笔。

  给警察装备“非致命性武器”

  □乐水

  为尽快扭转基层警察“两手空空”的情况,公安部日前已通过基层一线公安装备标准,各地政府财政要确保所有基层 所队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携带警棍、手铐、自卫喷射器、头盔等单警必备装备。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研发和列装工 作,提高基层警察的战斗力。(5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广东这两个警察在处理重大恶性暴力事件时备受诟病的事实,暴露了基层警方装备不足、枪支管理太严,由此出现了 警方在出警后无能为力的尴尬现状。另一方面,个别警察中的“害群之马”或者个别警察不正当使用甚至滥用枪支的举措,也 彻底击伤了公众渴望自身安危得到足够保护的脆弱之心。

  矛盾由此应运而生,一方面,为保一方平安,警方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就要“该出枪时就出枪”;但另一方面, 由于枪支的使用事关生命权的剥夺,即便是对于丧心病狂的暴徒,枪支的使用也是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不得已之选择。

  非此即彼的选择只能让问题的解决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事实上,以技术性的手段化解这一难题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加强基层警方组织的战斗力,并不能仅仅被武断地等同于赋予其开枪权,通过其他手段比如研制非致命 性武器也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非致命性武器的推广,在某种程度上兼顾了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开枪还是不开枪?很多时候这是一个需要进行瞬间决定的价值衡量,但因其价值重大而判断时间过短,很容易有适得 其反的效果。所以说,非致命性武器的研制和推广更容易化解,或者说更能够把这种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因为,警方一方面 足以在“不致命”的前提下制服罪犯,另一方面又可以确保现场危机由于警察的介入而得到及时化解。而这恰恰是警察权—— 不论是赋权还是节制——设置的初衷所在。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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