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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官娱勾结下的娱乐场所失控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16 《决策》杂志

  [案例]

  娱乐场所,这个词在中国语境中充满着暧昧和轻佻的意味,借着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黄、赌、毒、黑等违法犯罪活动与娱乐场所越抱越紧,加上官娱勾结的保护伞,中国的娱乐场所似乎处于失控中,强化治理使其纳入法治框架势在必行。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

  从大方向上讲,《条例》来得非常及时。可是,似乎没有哪一条法规出台后招致过如此大的反对声,刚出台就有两位四川律师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共议题,刚实施不到一周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对其进行修改。除了主管部门通过各种解释力挺新法外,行业反对,老百姓反对,专家反对,甚至有些地方管理部门也称“有些规定不太好执行”,各地媒体“新法在本地娱乐场所招致集体抵制”的新闻层出不穷。这种“集体抗法”和“反对声爆炸”表明,新法确实存在不少制度缺陷和政策瑕疵。

  [透视]

  官娱勾结下的娱乐失控

  在许多暗访曝光娱乐场所暗藏色情时,常常会看到这样一副场景,记者问三陪女在舞厅做事安不安全时,三陪女脸上会露出不屑的神情说:“真老土,没有官面上的保护,哪家夜总会敢提供性服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到各地进行暗访发现,歌舞娱乐、洗浴场所“黄赌毒”现象十分严重,达到了公开、无所顾忌的程度,而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又与当地公安民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去年8月,中国社科院的一份报告称,当前一些地方的黑社会与公安形成勾结并操控当地的色情业。

  去年7月,“警察夫妇盖起色情楼”的新闻曾引起舆论哗然。甘肃庆阳市庆峰区公安分局治安民警武敬忠,在当地最繁华地段盖起一座价值数百万的六层大厦,大厦里的一家“同盟子KTV量贩”,是当地“小姐”最多的娱乐场所,有近30名被他人组织控制的兰州姑娘从事色情活动,而武敬忠就是色情活动组织者石红的保护伞。武敬忠本人在大厦里开的“正阳宾馆”则直接给色情活动提供场所,开业整整一年,从没有人来查处过——警察开店,哪里会有警察来查?武敬忠何以如此嚣张,显然,正源于官娱勾结已成为娱乐业发展一条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武敬忠只是胆大地把这条潜规则显化罢了。而云南某地,还出现过警察和娱乐业在同一栋楼“办公”的怪事。很多地方的娱乐场所开业,都喜欢邀请公安领导参加,或者挂上本地公安局“恭贺开张”所送的牌匾。显然,这些现象都是官娱勾结生动的体现。

  “官员禁办”中的治理悖论

  此次管理娱乐场所的法规中,开宗明义地先约束官员权力——这种“治民先治官”的治理思路清醒地意识到官商勾结在行业腐败中的致命因素,是对昔日“治民不治官”思路的突破。但说实话,出于对当下行政管理弊病的认识,人们对“官员禁办娱乐场所”的限权效用不抱丝毫期待:既要承担约束官员权力的任务,又要承担管理市场的目标,这是一个小小的管理条例难以承受的。

  现代行政管理理论认为,一个制度实施起来要有执行力和效率,只能承担一种管理任务和治理目标,对象越单一、指向越明确、任务越简单越好,任务重了、目标多了、指向模糊了,就会耗散制度的注意力,破坏制度内在的执行逻辑,从而在冲突中使制度陷入瘫痪。比如说娱乐场所的管理条例,实施起来要有效率,指向要非常简单明确,就是为了管好娱乐场所,管理对象只是娱乐场所,不承担其他任务,其他对象和任务应该是其他制度完成的。

  但是我们看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首当其冲地规定“国家机关人员禁办娱乐场所”,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条例》承担起了双重任务,既要“管”国家机关人员,又要“管”娱乐场所;双重任务使制度逻辑变得混乱,国家机关人员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条例》要约束“国家机关人员”,但又要靠“国家机关人员”去执行,制度如何能健康、理性地运行?

  《条例》的管理任务应该是非常单纯的,“廉洁的执法人员”应该是这一制度能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约束执法者的权力”应该是其他制度承担起的任务。但在当下权力架构中,缺乏约束官员权力的有效制度,绝对权力的幽灵在市场中四处游荡,寻求权力租金。

  因为官员权力缺乏约束,公共事务又需要官员去执行,中国许多针对市场的“管理条例”不得不承担起双重任务:既要约束官员,又要管理市场,而被约束者又是管理者——双重任务和冲突的逻辑使制度陷入悖论:强化管理的话,会扩张执法者的权力;弱化管理的话,市场又会无法无天。最终,很多旨在管理市场的制度,还没来得及管市场,就不得不陷于疲于应付“官员腐败”的困境中。很多人推崇发达国家制度执行的高效率,人家有一个廉洁的执法队伍,目标简单只打奸商,当然高效了;可中国许多制度的任务非常沉重,既要打奸商,又要反腐败,还要防止两者的勾结,自然很难运行。

  这方面矿难整顿最为典型,李毅中又要管红顶商人,又要防黑心矿主,还要依靠红顶商人管黑心矿主,制度何其疲惫!因此,不是用制度约束权力,而让一个“管理条例”既约束权力又管理市场,如此安排,权力和市场两方面都驯服不了。

  [启示]

  管制升级只会加剧勾结

  此次修订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个鲜明的特色是:严。比如说限时条款:“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者将受到处罚。还有监控条款:歌舞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应保留30日备查。

  对于这两项条款,舆论已从“不符合行业消费习惯”的角度进行了批驳。确实,法律的权威主要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其内在的合理合情,如果法律规定忽视行业的习惯和人们的习俗,那么它也绝不会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凌晨两点后关门,这个时间在北方可能适合,但我国南北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凌晨2时正是南方城市夜生活火热的时候,如何关得了门?娱乐场所安装监控,人们到娱乐场所本身就是放松了,谁愿意在监控下消费?

  笔者认为,这些严厉的规定不符合行业习惯的缺陷在其次,重要的是:在行政权力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这种“严治”并不能带来“大治”,只能加剧娱乐场所对行政权力的依赖。

  对娱乐场所管理的尺度过于严厉,如果企业中规中矩地尊重这些规定,执法部门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娱乐场所不都关门才怪,企业只有“违反”这些规定,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才能赚到钱。严厉的管制其实是把娱乐场所都往“非法状态”赶——这就强化了娱乐场所对权力的依赖,要想在“非法状态”中获得生存,必须求助于权力,必须更多地向权力“进贡”。

  有人对城市管理中的“高门槛”怪圈现象进行了描述:许多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的政府部门在打造“现代城市”等理由下,把一些行业管理标准抬得非常高,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使每个城市都有几十万跨不过门槛的“非法经营者”。城市行业管理由此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某一行业市场混乱——政府抬高准入门槛——许多人转入地下—整体市场更加混乱。“高门槛”催生出大量地下经济,城市管理成本抬高,利益冲突激化,寻租空间增加。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的例子:一个民办学校投资者告诉记者,我们学校达不到教育局规定的标准,教育局按理应该取缔。可是,他们总是没完没了地发“整改通知”,动不动就以“灭了你”来要挟,可就是不动真格——可以看到,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会使中国的娱乐场所陷入这种权力依赖境地,在合法经济身上,权力是捞不到什么油水的,只有法律之外的地下经济才会依赖权力,看权力的脸色过日子。

  正如学者何兵所说,这部《条例》做了很多“不得这样”的规定,就好像把娱乐场所假定为时刻准备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有“有罪推定”在里面。《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事后监督代替事前审批,而这部条文里很多是和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对失控的娱乐场所进行严加管制,其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但事与愿违,这样的目标非但不会达到,严厉的条款反而可能成为权力要挟企业的资本,使官娱勾结更加严重。

  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制定前需要进行法理和可行性论证。如此多制度缺陷和政策瑕疵的存在,表明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立法前利益博弈不充分,各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权衡,这里面只有管理者单方面的意志,而缺少公众和被管理者的利益表达;只有公权力管制的空间,而没有行业自律的余地;充满计划安排的思想,而没有尊重市场的理念。如此草率的法规,确实有必要进行修改。

  当然,要管好娱乐业,首要的是看管好权力,不要只强化权力管理娱乐,而是要让权力和娱乐都处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曹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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