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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刑事起诉意味着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2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张镇强

  据《法制日报》7月7日报道,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

  新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
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 院长杨志明、执行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出庭受审。

  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法院,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切社会纷争和民、刑事案件的最终公正裁决者, 它本身应该是清白无暇,至少应该洁身自好,否则怎么能充当这最后一道防线和公正裁决者呢?而我们的法院竟然陷入刑事犯 罪的泥坑,被推入到刑事犯罪被告席上。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当地法律专家评述说:“目前,在世界范围 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的确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

  那么,乌铁中院成为刑事犯罪被告,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笔者同意上述法律专家的感叹,却并不感到惊奇。

  在我看来,我国的某些法院成为刑事犯罪被告乃客观必然。类似乌铁中院的这类案件,实际上早已存在,只不过没有 及时揭露而已。据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的单位受贿行为早在6年前的2000年就开始了,直到今天才被揭露出来就是证 明。乌铁中院案件的披露,意味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的确进入了更广更深的阶段。把被看作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人 民法院的腐败行为也揭露出来,并绳之以法,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按照中国近几十年的传统规定, 中国的公安、检察、法院三个司法机关,既有分工,又必须协调一致办案,他们之间不能实行权力制衡。而今天一个检察院直 接起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犯有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这在过去从未见过甚至不可想象。不管这个检察院的行动是否受上级机关 的指示,它总算表明一种勇气和旧观念的突破,向权力制衡上跨出了一大步。这绝对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乌铁中院案件在当地法律界也引发了争议,即司法机关能否作为刑事被告受审?笔者持肯定观点。我国刑法第387 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法院当然属于国家机关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正如乌鲁木齐部分市民所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更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

  乌铁中院的辩护律师也承认刑法第387条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不排除司法机关,但又说立法、司法机关 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惯例,并要求将政府、人大、司法机关排除在38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外。由于律师并未指明豁免权的具 体内容,所以笔者仍然不能同意法院涉及刑事犯罪不受起诉的观点。而且任何人都难以相信世界上有这样公认的法律规则。相 反,200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无神论者纽多,因对自己女儿天天背诵“效忠词”感到不胜其烦而起诉1954年美国国 会通过的这个“效忠词”,他指控这个“效忠词”向学生灌输宗教,认为这个“效忠词”中的“这个上帝之下的国家”这句话 违反了美国宪法中有关“政教分离”的原则。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果然判决这个“效忠词”违宪。这难道能证明国际 上有立法机关触犯法律不受司法起诉的惯例吗?

  辩护律师还认为,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将开国内甚至国际司法界之先河,不仅将对法院的社会形象 形成负面影响,更会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笔者同意这一估计。但问题是,中国法院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因为 披露乌铁中院受审才会产生的,而是早已在人民心目中普遍存在,可算是多年的积弊了,有人甚至说司法腐败已成为中国最腐 败的领域之一。而这种腐败的危害比任何领域的腐败要严重得多。因为它往往导致不该落地的人头落地。这种教训难道还少吗 ?相反,我认为敢于向腐败的人民法院开刀,依法把它推上刑事审判台,恰恰表明我们反腐斗争和维护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 决心,必将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公正廉明、公正执法的信心。

  何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世界普遍适用的法治社会的根本准则,它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享有超出法律制约 的特权。如果有单位和个人犯了法而不受法律起诉,不仅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而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鼓吹立法、行政、司 法机关享有法律豁免权,只能加剧中国社会本已尖锐存在的对立,滋生更多的特权阶层和人物。中国百姓绝对不会答应。当然 ,这也不意味着完全排斥上述机关某种法律程序上的豁免权,但豁免权的涵义也仅此而已。

  乌铁中院被推上刑事被告席,并不意味着整个法院在政治上全腐烂了,毕竟它只是一部分领导和成员的犯罪行为所致 。经过依法审判和重组以后,新的成员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反而可能达到一个新的公正水平,取得人民的信用,更好地履行 司法职能。它甚至可能警示全国各级法院,以此为契机,把各级法院整体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由坏事变好事,使全国人民 受益。

  总之,乌铁中院案件,看起来是坏事,实际上是大好事。它会震动上下左右积极思考,如何加强中国的司法制度特别 是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建设。现在是一个必不可免的司法建设阵痛期。过了这个阵痛期,中国的司法完全可能进入顺畅有效的轻 松期,人民必将受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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