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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公开审理让案情越辩越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2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孙欣

  学者:公开审理让案情越辩越明

  被采访人: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这个决定的出台 有什么法律依据和背景?

  陈卫东: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开庭才能真正实现公开审判,二审程序也不例外。但 长期以来,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却是二审实行书面审理,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案件也极少开庭,这就没有很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 也不利于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现在,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充分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 的。

  最高院的这个决定,是为了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也是在为不久以后全面收回下放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做准备。目前,最高院正在为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而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司法解释制定等方面积极准备,而要求高级法 院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也是为了保证死刑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因为高级法院的二审是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的基础,可以 减轻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压力。因为对死刑案件应该是全面的审核,而最高院一般远离案件发生地,在审查案件事实方面存在天 然的缺陷,就不如一、二审法院更方便、更有利。

  记者:近一两年连续出现几起轰动的错案、冤案,比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这些案件跟开庭审理的决定有关系吗 ?

  陈卫东:有很大关系,因为这些案件的二审程序未能充分发挥纠正冤错的作用,当然不是全部原因。因为这些冤错案 件的酿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到执法都有问题,也就是说,立法存在缺陷以及执法不到位,其中,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行政干预是很重要的原因。

  据我所知,杜培武案的二审是开庭审理的,在庭上法官认为此案有疑点,将原判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尽管没 有认定杜培武无罪,但还是说明开庭审理是有作用的。

  记者:二审开庭审理带来怎样的好处?它会不会有弊端呢?

  陈卫东:开庭审理是切实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对于准确适用死刑、减少错案、冤案的作用是毋庸 质疑的。通过法庭上的对抗,能揭穿虚假的事实,最大程度保证案件的质量。

  它的弊端是,需要增加投入,会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延长办案周期。最高院下发这个决定后,收到很多地方高院的 “诉苦”,说自己人、财、物力难以保障。我认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绝对是正确的,一定要坚持下去,为保证死刑案件 的质量,坚持办案程序,付出相应的司法成本是必要的。而且中央专门为这件事开会研究,拿出人员编制、财力予以保障,现 在正在逐步落实。

  记者:还会出台与这个决定有关的细则吗?

  陈卫东:会的。最高院正在制定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在程序上进行细化。

  最高院对这个解释很重视,连续举行了学界、司法界的多次论证会,征求意见。大家在会上对一审后检察官的身份认 定、开庭案件范围等有些争论。

  我认为,贯彻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主要问题还是认识问题,必须认识到其深远的意义,才能真正实现开庭的价值 而不使其在实践中流于形式。

  律师:这个决定太重要

  田文昌:这个决定对于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太重要了!

  如果不开庭审理,二审法官只能从书面上了解,我们律师有时与法官沟通的机会都没有。而开庭审理必然有双方的对 抗,否则就是“背靠背”,不利于查清事实。

  另一方面,开庭必然使法官对案件更慎重,有集中的时间听取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合议庭作出综合的评判。

  曹树昌:我代理过不少死刑案件,对是否开庭审理真是深有体会。有些案件一审在偏远地区,法官开庭不充分,被告 人就寄希望于更高一级法院。而且二审有更客观的审理环境,结果会更公正。

  我接触过佘祥林案的二审法官,他很自豪地告诉我,他当时从书面上发现了此案的疑点,发回重审,救了他一命,可 我想,如果二审是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这名法官也许就会判佘祥林无罪了。

  我认为这一措施是我国贯彻少杀、慎杀的重要措施。

  袁长夫:二审开庭审理保证了被告人陈诉的权利,被告的权利得到救济。我在接一些案件时遇到当事人对二审书面审 理不理解,对我说:“庭都不开,要你们律师干什么?!”

  不过,公开审理只能说明形式上改变了,但实质会怎样还不清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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