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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该行 该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2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如果法律人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探讨随着判决书的公布而停止,那么法律人的法治信仰和社会责任心也要受到拷问 了。”

  2006年7月10日上午9点,曾经轰动全国的湖南省湘潭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经过三年
多的侦查审判,终于迎 来了一审判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法官,此案审判长范建阳用了30多分钟读完了长达20页的判决书后宣判:姜俊武 “特殊性行为”不属强奸,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情况下,因姜 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姜因此须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黄静亲属黄淑华、黄国 华经济损失59399.5元。

  案件回顾:

  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根 据其男友姜俊武的描述,他与黄静是24日凌晨2时50分到达黄静宿舍共宿,6时50分姜离开,对于二人独处的四个小时 ,姜的说法是他曾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但黄静不答应,他因此没有与其进行正常性交,兴奋后,射精在黄静肚子上。

  24日上午10时许,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表明,黄静死于尸检前3-4小时前,即当日6时许。学校所 在辖区派出所下的结论是,门窗没被破坏,身体上无致命伤,两腿窝处有挫伤痕迹,初步排除黄静是机械性暴力、机械性窒息 死亡,不予立案。

  但坚信女儿被姜强暴致死的黄静母亲黄淑华称,2月24日11时,当她从离市区20公里外的学校赶到现场时,看 到的黄静“全身一丝不挂,两眼圆睁,尸体表面的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 伤、针头扎伤,会阴部也被挫伤”。

  黄淑华提出尸检,但分别由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三份死亡鉴定意见均认为,黄静是 病死的。

  2003年4月9日,黄静的一个网友为黄静建立一个网上墓园“天堂花园”,黄淑华将黄静案的材料、法医鉴定书 、湘潭警方的结论贴上,之后,“天堂花园”的访问量超过21万人次,黄静案成为中国“网上第一案”。越来越多的网民对 黄家表示同情和支持,并对警方不立案等种种作为表示了怀疑和责问。

  2003年5月28日,雨湖区警方改变了不立案的立场,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2003年7月3日、8 月14日,黄淑华先后请非官方的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静的尸体进行鉴定,两个非官方机构否定了官方 的结论,认为黄静系非正常死亡,病死一说证据不足。

  而在此过程中,原本保存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将其心脏烧毁,黄静冷冻的尸体高度腐败,警方要求 黄家火化黄静尸体等行为,被迅速传到网上和放大。

  2004年6月底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又一次对黄静案进行了鉴定,这份鉴定结论为:黄静在潜在病 理改变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此过程中,雨湖区检察院对警方的侦查结果三次退回补充侦查。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 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的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3月24日,被羁押9个多月的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

  2004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不公开审理。

  之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判决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天平是否失衡

  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当庭表示申请检察院抗诉。

  而之后,法院原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如期举行,法官也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双方当事人各自召开了简短的记者 会,黄淑华拿着判决书反复质问“黄静身上的伤、体检表丢失、心肺器官标本丢失,会阴处的男性精液,这些疑问哪个来给我 说清楚?”之后表示,她不准备火化女儿遗体,直到真相大白于天下。而姜俊武虽对判决结果满意,但认为法院认定的一些情 节与事实不符。

  7月12日,记者拨通黄淑华的电话时,黄的情绪仍旧没有平复,在警惕地反复追问记者如何得知其联系方式以及采 访意图后,便开始快速、反复地陈述其对判决的质疑,正如此前《南方都市报》记者形容,在三年多的过程中,对“黄静死亡 的每一个细节,她已经重复了数十上百遍,很多她都能背出来,只要记者要求,她都会不厌其烦地重复”。

  而黄对判决质疑的最后落脚点在于“司法不公”,在她眼里,“姜俊武母子在开庭前在法庭角落里吃西瓜、主审法官 宣读判决时神色紧张,双手发抖”等细节更佐证了其对“判决有黑幕”的认定。

  黄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律师因7月10日当天另有案件开庭,没有赴湘听取宣判。 参加庭审的另一位律师李建明听完判决后表示“非常愤怒、非常疑惑、非常难过”,“这个判决等于将案子推回到了2003 年5月底以前”。

  吴革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他并不意外,早在2005年年底时他就听到了这样的消息:“这么轰动的案件,判决迟迟未 作出,必然经过了层层审批,而这样的结果,也绝不是一个地区法院有能力单独作出的。”

  而此前,湘潭当地有关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曾向媒体透露,黄静案判决书的措辞,简直是字斟句酌,甚至连一个标 点符号都不曾放过,足以说明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此案的重视程度。

  即便如此,吴革仍认为,判决书本身存在若干问题,令人无法信服。

  “第一,判决书中反复强调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说当被告人姜俊武提出性要求时,他的‘恋人’黄静如何如何 ,这是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从法律上讲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有必要大谈两人的恋爱关系吗?难道判决书的理论支持就 是恋爱关系中妇女的性自由程度就小吗?第二,姜俊武虽然无罪,但是要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50%的责任是由 黄静自己承担的,因为她的身体存在潜在病理改变。这是荒谬的,之前法医早已论证过,潜在病理改变不是病,每个人都可能 存在,而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的身体病理性改变从医学上可以阐述为扳机理论,不扣动扳机,子弹绝对打不出去,这是直接的 因果关系。第三,判决书认定了黄静身上的伤痕,而以前法医曾强调,黄静双下肢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右下肢 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并且排除所谓背负、跌倒、碰撞形成伤痕的可能。这足以 证明姜违背了黄静的意志,但法院却最终否定了姜的暴力行为。”而令吴更为不满的是,20页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刑事附带 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只字未提,“连起码的观点陈述都没有。”

  据媒体报道,黄静案宣判后的几小时内,网上发表的评论已逾千条。和三年间未停止的争论一样,相当部分网友对黄 家表示声援,一个网友情绪激烈地在网上质问:“法律,以及我们的司法公器,对表象模糊的真假,用什么内在确信,还真相 以最接近的真实?”网友“那年的雪”则直接引用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对法院“认定事实的奇怪逻辑”表示“内心惶惑”, 比如:“法院直接采信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的单方面描述,并以此确认事实,却对更多的疑证一字不提;对黄静的死亡时间, 判决书写了‘已经死亡’便了事,却对死亡现场黄静‘全身赤裸、盖被整齐至鼻’的问题不作解释;对于黄静双下肢窝和手部 的伤痕以及身上的针眼法院不仅不作解释,反过来还批评公诉方‘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实在 令人费解;在黄静死因的关键问题上,法院竟然各打五十大板。”

  但是,这样的质疑很快招来更多的反对意见,一位网友反驳:“穿透善良人们的同情心和他们朴素的正义感所构筑起 来的重重迷雾,本案的事实主体部分其实非常清楚,那就是——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并致使 被害人死亡,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杀害了被害人……审判机关终于顶住了沸腾的民意和舆论压力,最大限度地独立进行了一 次审判!”而另一位网友的表述更为直接:“疑罪从无,这是原则性的判断。”

  博弈,佘祥林还是辛普森的胜利?

  7月11日,网友“十年砍柴”在网上发表了题为《黄静案:中国式辛普森案终结案》一文,文中指出:疑罪从无是 一条任何时候也不能动摇的司法原则,哪怕嫌疑人在公众心目中是十恶不赦的坏蛋。如果仅仅为平息民愤,为死去的黄静讨一 个公道,没有确凿证据硬把姜俊武判定为罪犯,那么姜俊武和佘祥林又有什么区别?至于在漫长的三年多时间里,如果有关部 门不作为甚至做了某些手脚,使姜俊武犯罪成立的证据灭失了,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刑事案件是疑罪从 无,而民事案件则是看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谁的效力更强,更值得采信。因此,姜俊武无罪和要姜俊武赔钱并不矛盾,类似 的案件有当年轰动全美的辛普森被控杀妻案。

  而与此同时,吴革也在“法律博客”上贴出了自己连夜赶制的文章《黄静案是辛普森案还是佘祥林案——黄静案拷问 下的法治信仰》,吴认为,佘祥林案反映的是司法的黑暗,辛普森案件是由于律师团抓住警察的取证漏洞利用反歧视实现了成 功的辩护,即使它给我们一个难以接受的判决结果,那也并不是法律的本意,而是司法的瑕疵,这无改我们对法治的信仰。“ 而黄静案的关键点并不是证据不足导致疑罪从无,而是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这与上述案件有本质区别。”

  同样认为本案不同于辛普森案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首席律师马光远以“拉弗曲线”的网名表示:“黄静案一审 结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是真正法制的胜利。”

  “我并不同意这个案子是中国的辛普森案,因为中国和美国的证据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就案子本身而言,也有很多不 可比性。”马光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这个案子而言,很多人似乎仅仅注意到了它们的形似之处都在于刑事的无 责任和民事的承担责任。在辛普森案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主要是因为在美国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不同 的,刑事证据需要100%的确定,而民事证据只需要基本确定就可以,所以出现了刑事无罪而民事有罪的看起来很矛盾的判 决。中国的法律对于刑事和民事证据标准并没有区别,而黄静案之所以出现和辛普森案相似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姜对黄的死承 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构成犯罪。黄案里,尽管舆论声势很大,但没有一个直接的证据证明姜强奸致死黄,既然没有证据来佐 证强奸,判决无罪就是法治的选择。”

  曾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出具过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的赵秉志等教授以“没有看过判决,不方 便发表看法”为由婉拒了本刊记者的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学教授陈卫东则同时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本案和辛普森案件 不能相提并论,后者的特点是,证明被告犯罪的证据是很充足的,只不过是警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人为地制造了一些虚假 的证据,使得陪审团认为其污染了整个控方的证据,从而否定了有罪的指控。而此案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复杂,解决了黄静死 亡的根本原因,姜行为的性质就解决了。”

  舆论,何去何从

  “其实是网民选择了黄静案件。”吴革表示,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黄母都面临状告无门,公安不予立案的困境,是网 络民众的声讨促使案件走入了司法程序,更甚者,促使了2005年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而这背后透露着一个共性的 东西,就是人们需要关注一个普通人的生命,在其生命权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对待?”

  “十年砍柴”面对喧嚣的舆论大军则提出自己的质疑:舆论究竟能给弱者多大的支持?“黄静案中,有关部门在案发 初期的种种作为和不作为,显示了一种漠视公众知情权的傲慢,最后导致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有关部门被推着一步步往前拱 。而现在一审判决即使在法律层面上无懈可击,依然要承担舆论的非议。”但是,反过来,舆论曾经对黄母一边倒的支持,使 得她对女儿之死的昭雪越来越充满信心。可最后的判决可能比她女儿刚死还难以承受,这时的痛只能黄母自己扛。“舆论给予 的力量往往是含糊不清的,因此,具体的、单个的弱者从中获得的帮助往往是不明确的,舆论的力量只有一点点影响制度,使 制度变得更公平公正,大多数弱者才可能从中受益。”

  马光远律师却认为此案一审判决最重大的意义就在于:媒体强大的干预、网络强大的介入、政府公权力的强烈关注并 没有左右司法审判的结果,这是中国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少有的上述力量干预失灵的案例,“姜案没有演化成另一种 恃弱凌强的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对于这样的声音,吴革表达了他的无奈:大多数人是从舆论、媒体获知案情的进展,这也让人们对曾一边倒的舆论产 生了逆反心理,但事实上,能有几个人像自己这样参与案件的进程和调查寻找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内心确认呢?

  舆论,该行,该止?媒体的结论是:“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对事实真相的争论和追寻仍将继续。”

  而一名网友则继续在网上呼吁:如果法律人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探讨随着判决书的公布而停止,那么法律人的法治信 仰和社会责任心也要受到拷问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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