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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底线的“制度化后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5:18 观察与思考

  河南信阳 朱四倍

  贿款公用处罚从宽所形成的底线“制度化后移”,极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制度化逃避”现象,最终导致“制度虚无化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 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 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9月5日《新京报》)

  相信很多人看到贿款公用处罚从宽这则新闻的时候,就会想起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将受贿的15余万元用于“济 贫”和解决下属乡镇、学校一些实际问题,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受贿罪成立的新闻。当时,有人认为量刑过轻;有 人认为余斌不构成受贿罪,他的行为实属无奈之举;甚至还有人认为“真需要更多的余斌站出来”,这被称为“余斌困境”。

  如果说“余斌困境”体现了公众对官员理性“经济人”特征非理性认识的话,那么,贿款公用处罚从宽,在笔者看来 ,则从制度的层面认可了“余斌困境”的合理性,就意味着底线的“制度化后移”,是把非理性认识制度化。从经济学视角看 ,腐败行为的产生乃是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腐败的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是实施腐败的必要条件。作为“经济 人”的政府官员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他才会选择腐败活动,反之 ,其腐败动机就会减弱,会远离腐败。一个明智的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社会措施,使腐败成本最大化,腐败收益最小化 。但贿款公用处罚从宽则反其道而行之,笔者以为,这是腐败底线的“制度化后移”,更是一种倒退。

  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个人私利的行为。而 这种底线的“制度化后移”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官员有腐败的权利,而官员腐败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本质的背离和对公 共利益的侵犯。这是公众能容忍的吗?我们知道,现代社会要求官员应有自证清白的勇气和品质,这种底线的“制度化后移” 同样是对官员自证清白勇气的抹杀,也让官员失去了自证清白的机会。

  某种制度安排之是否正义,根本标志不是它标榜什么、提倡什么,而是其中是否在取向上渗透本民族、全人类的正义 追求。贿款公用处罚从宽所形成的底线“制度化后移”,极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制度化逃避”现象,最终导致“制度虚无化” ,无法发挥制度应有的效果,还导致公众对制度的制定者产生怀疑。当“制度化逃避”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公众就会产生不 满,并把这种不满转移到制定这种规范的集团身上,这将引起信任危机。要么把这种不信任放大,产生偏激情绪,积累起对抗 性的能量;或者产生消极性的情绪,对管理者倡导的一切持冷漠态度,导致社会积极性的下降。

  贿款公用处罚从宽,表明公共管理制度对政府部门及官员处于“软约束”状态。正因为如此,只有正视这种底线的“ 制度化后移”,才能从官员的“经济人”特征出发进行真正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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