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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女士的美容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5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孙莹

  美容手术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且带来的损害经常是使得美容的意图事与愿违。

  管女士想使自己的容颜有所改观,通过医学手段让面部的皱纹消失,慕名找到了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可是却事与愿 违。手术后面部的皮肤是紧了,但头顶的头发却没了,于
是她将医院告上法庭。

  旅日女士遭遇美容悲剧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明独任审理。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术费8419.2元。

  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手术费、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47万元。原告代理人向法庭说明了 事实经过。

  原代:原告因婚居住在日本,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工作的劳累,额头的皮肤松弛,皱纹明显增多,2003年的8月, 原告趁回国之际,慕名去了被告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看整形外科的专家门诊,当时门诊的专家是主任医师程开强,助手是王志 勇。程医师查看后诊断为脸部皮肤松弛症,建议原告做面部拉紧手术。

  医生建议做面部拉紧手术,管女士也想改善容貌,于是就接受了这个建议,满怀希望地住进了被告医院,9月12日 ,接受了皮肤拉紧手术。拆线后休息了一个月回到了日本。

  原代:但刀口痊愈以后,原告发现头顶接皮部位的头发迟迟不能长出来,就于2005年的2月专程回国,到被告处 看专家门诊,这次接诊的专家是牧医生。他一看就说头发不可能再长出来了,是永久性的,是医疗事故,并问原告是哪个医院 做的,原告说是被告医院程开强做的,牧医生就不讲了。

  对于原告的这种说法,被告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

  被代:牧医生不是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我们认为他说的话是不可靠的,另外牧医生是不是有这样的说法也不得而知。

  从两边发际到头顶,一条宽度为两到三厘米的“地带”长不出头发,左眉部的皮肤紧绷,眉毛不能随眼睛的睁闭上下 动作,这是否说明被告所做的手术存在问题呢?几经周折,原告拿到了当时做手术的病史记录复印件。

  医生被“掉包”

  原代:原告仔细地看了病史,发现被告医疗过程当中存在重大的欺诈,如为原告看专家门诊的是程开强,开住院申请 单的是程开强,那么原告一直以为为自己做手术的是程开强医师,但是在住院病史手术的记载是曹伟刚,程开强根本就不在场 。原告找过程开强,他承认手术没有做好,同意商量解决。

  诊断医生和手术医生不是一个人,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是欺诈患者,而被告代理人却强调,原告的这种观点有问题。

  被代:程医生看的专家门诊和收住院的病人一定要程医生来进行手术,从来没有这一项规定,应该讲在我们国家所有 科室中,没有哪位医生看就哪位医生负责到底的做法。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被告医院代理人的说法。原告代理人认为一般的老百姓看病,都会认为哪个医生开具了住院申请单 ,就会由这个医生一直管到底。

  原代:交涉过程中,被告处的程开强医师当时就跟原告讲到,如果当时说出手术后果要脱发的话,原告也不可能接受 这样的手术。

  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接诊时隐瞒了手术的严重后果,从思想上就是要把病人先拉进来。原告跟代理人 描述,当时医生的态度是恨不得把病人马上拉到手术台直接做手术。对此种说法,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反驳。

  被代:刚才原告所说的是常规、常理,我们所说的是部门的规章、规定。刚才原告还说了一些莫须有的、无从查证的 话,被告的医生如何如何说,我觉得不能理解。

  被告医院医生同意为原告植发作为补偿,原告不同意,强调自己是花钱做美容,谁想却被毁了容,被告医院应该承担 赔偿责任。

  手术风险还是医疗事故

  面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医院答辩指出,原告当时进行的是全麻,面中上二分之一紧皮术,恢复良好,手术后没有出现 伤口不愈合等并发症,患者对当时的手术结果是满意的。

  被代:对于由于年龄老化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皮肤松弛及皱纹增多等,可通过面部皮肤紧皮手术等方法改善,但是作为 手术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每种手术都有发生并发症的可能,作为面部皮肤紧皮术来说,手术后可能存在一 定程度的切口疤痕,甚至头发脱落,形成疤痕性脱发,及面神经损伤等。

  被告代理人指出,皮肤紧皮手术后出现的疤痕性脱发、面神经损伤与患者个体差异、自身原因也有关系,这些在手术 前是不可预见的,在手术前这些不可预见性都跟患者说清楚了,并征得了患者的同意,有术前谈话记录为证。

  被代:我院对患者的诊治是尽心尽责的,手术后面部松弛老化得到明显的改善,效果是满意的,患者现有的疤痕性脱 发等问题是面部紧皮术可能出现并发症的问题,这有一定的发病比例,而且手术后引起的疤痕性脱发等并未影响整体的手术效 果。

  被告医院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2006年5月25号,上海市卢湾区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 事故。所以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医疗责任。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一方对上海市卢湾区医疗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原代:是不是要求重新鉴定,还没有最终考虑好,因为原告本人现在还在日本。在这份鉴定分析意见当中,已经明确 地表述了,“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分析,患者诊断明确为脸部皮肤松弛症”,这个没有异议,但是此分析意见第二点 当中,也认为手术操作中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特别提请法官注意鉴定结论中的这段表述——“手术操作中也存在过错,致使患者目前发际内疤痕过宽, 永久性脱发,双侧眉部动态不对称,损害结果没有达到医疗事故最低等级标准”。

  原代:我认为这个当中已经表述了被告在医疗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已经造成了后果,也已经确认了。

  原告指出,病史记录显示,被告医院在原告入院第一天开了一些化验单,要求做一些检查,而第二天就把原告送上了 手术台。

  原代:也就是在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已经到手术台上去了,已经在进行这样的手术了,所以我认为是不是被告严格 地按照操作规程在做?不敢肯定。

  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医院没有过错。

  被代:关于我们病人入院后第二天手术的问题,目前根据我们医院的实际情况,绝大多数化验当天抽血当天出报告, 这个事实可以在我们化验单的打印日期上明确表示。

  被告:缺点不需要赔偿

  原代:即便医疗事故鉴定不认为或者说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排除被告对原告目前手术后果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还强调,由于伤害在脸部,对原告精神上的损害无疑是非常大的,所以被告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失费。被告 表示,不赔。

  被代:关于是否赔偿的问题,原告打的是医疗损害案,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本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本争议适用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不是医疗事故不得赔偿,所以被告方认为九院在这个事件中没有明显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手术后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并发症,疤痕过宽永久性脱发,医院也不是冷漠无情。

  被告医院代理人说,曾经与原告做过沟通,对进一步处理做过探讨,现有的医疗技术可以通过植发来改善疤痕过宽状 况,没有拒绝病人继续就医。

  原代:发表这样的一种观点,是一种麻木的、冷淡的、极不负责的行为,也是有损于被告形象的。

  被代:所有的手术打一百分的话我认为是很少很少的,毕竟好像学生做作业一样,一个作业可能是一百分,也有可能 是零分,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就说明这个手术是及格的、合格的。你说没有任何错误,九十九分也需要赔偿的话,所有的手术 都可以停掉了。应该说手术成功还是基本(成功),但是不是讲没有缺点?有缺点也有过失,我们提出了补偿,比如植发,我 觉得做得相当人性化。

  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记者手记:通过医疗手段将自己的容貌变得年轻、漂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管女士以及屡有发生的美容失败的经历 也告诉我们,美容手术要承担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在选择这样的手术时,需要勇气,更需要谨慎。

  (本栏目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开庭”互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9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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