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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本位”治“官本位”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0:00 新华网

  贾如军

  为改变“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日前出台文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该区规定,今后各类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2月27日《现代快报》)

  按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把手应该出庭应诉。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却屈指可数。多数情况下,他们总是委托律师或者机关一些普通干部代为应诉。现在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出台文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做出规定,无疑是扭转“民告官不见‘官’”现象的积极举措。

  民与官既然走上了法庭,就应该成为平等的诉讼参与人。但是,由于我国民与官的历史地位先天就不平等,从来只有“官本位”的传统,哪有什么“民告官”的说法!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导致多数官员认为政府机关成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所以每遇“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往往会因为“官面子”或者“官尊严”而“羞于”出庭。这是“民告官不见‘官’”现象的原因之一。

  第二个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潜意识里依然顽固坚持权大于法。或骨子里不屑参与应诉,或寻找借口拒绝参与应诉。当然,随着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上不断与国际接轨,随着人们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随着官员整体素质的提升,这种官僚主义作风将越来越没有“市场”,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也将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

  然而我们在肯定南京市玄武区政府为改变“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出台文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个“制度”又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这说明行政机关一把手委托他人出庭应诉虽违情理却并不违法。因此,南京市玄武区政府这项“制度”,就有“以权越法”的嫌疑,致使这个本来“积极”的举措,无形中“拐”进了以“官本位”治“官本位”的怪圈。

  依笔者之见,政府与其用行政措施强行规定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不如大力培育行政机关官员的法治理念,不如着力宣扬平等精神和公仆意识,用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实际行动,带领行政机关官员自觉解除“官本位”的思想桎梏,引导行政机关官员自觉摈弃官僚主义作风。如此,在行政机关一把手中将自然形成一种“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将自然形成一种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将自然形成一种体恤民情尊重民意的公仆意识——最终将使他们自然、从容地走上法庭,自觉、自愿的去应对人民群众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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