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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不能把小保姆拒之门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0:00 新华网

  解本友

  在加班加点为雇主劳动时,家政服务员桂芝的手被严重烫伤,但是,雇主和家政公司都说不关自己的事。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家政服务员被伤害的悲剧一再上演,权益频频被侵害,源于家政服务市场总体上无法可依。(据3月9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不是有《劳动法》吗,法律专家怎么说无法可依?继续看这则新闻,笔者似乎明白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这种《劳动法》不能调节劳动关系的尴尬现实,缘于《劳动法》的先天缺陷。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体制,《劳动法》体现的是当时的时代特征,适应的是过去的那种劳动人事管理体制,而没有把“小保姆”、外来务工者等纳入其中。即使发生了“小保姆”、外来务工者与使用者的纠纷,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应该对中国所有的劳动者适用,难道“小保姆”不是劳动者?显然,《劳动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劳动关系了。眼下,把“小保姆”、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明明白白地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是一个极为迫切的现实要求。正因如此,在前两年的全国“两会”上,曾有八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厅局长,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联名提出“尽快修订《劳动法》”的建议。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回应:“《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目前它还在发挥着相当的作用,生命力还很强,所以还没有列入修改的法规范围。”(据2004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不解,一个连小保姆、外来务工者这些典型的劳动者都无法适用的《劳动法》,能有多强的生命力?遗憾的是,那些联名的人大代表,未能让劳动主管部门启动《劳动法》的修改程序。从修订《劳动法》的建议提出,到劳动主管部门的“回应”过程中,我们看不到人大代表的“较真”态度,也看不到主管部门立足当前、与时俱进的责任感。

  全国人大常委、法学专家郑功成在《劳动法》实施十周年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劳动关系失衡,将酿成严重社会危机,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干预,不可能有平等的劳动关系。此言颇有见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尽快修改《劳动法》,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笔者期待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继续呼吁,推动《劳动法》尽快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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