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述古:“超级警察”是东施效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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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5:06 东北新闻网 | |||||||||
作者 朱述古 湖南省永州市政法委、人事局今年联合举行了“2006永州市十大杰出政法干警评选”活动。活动效仿“超女”评选模式,引入了手机(小灵通)短信和拨打热线电话的投票方式。一些干部群众反映,部分候选人为评上“十佳”想方设法进行拉票活动,一些单位甚至动用公款用于投票活动。
我以为,相关部门把轰轰烈烈的“超女”评选引入评优领域,看似扩大了民主,实则对民主的误读,颇有些像东施效颦。“超女”评选未必就是人民群众自己选拔喜爱的偶像,让公众像评选“超女”那样评选先进人物,更可能步入伪民主的误区。 按永州市有关方面的做法,报纸将32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作了一个简单介绍后,即采用移动或电信用户发送“候选人编号”短信或拨打热线进行投票,每条短信和每分钟热线电话收费均为1元。由此可见,这种方式与观众评选“超女”的方式并无二致。评选先进本身是一件非常庄重的事情。把如此庄重的事情与商业运作挂起钩来,不能不说有些不伦不类。 从增强民主实效的角度着眼,政府部门要征求民意的时候,应该尽量降低民意表达的成本。与此相反,永州市有关方面这种做法无疑增大了民意表达的成本。有关方面既然尊重公众评选“十佳干警”的权利,就不应该让公众为投票支付费用。让投票者个人支付一元钱,这无疑会损害其投票积极性,致使部分公众放弃这一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又为候选人直接收买选票提供了明码实价,一些心术不正的候选人就可能通过请客送礼甚至公款为自己拉票。 当然,评选收费本身并没有原罪,关键在于这种方式是否真正体现了民主。不难发现,用“超女”方式评选“十佳警察”,这种规则是有漏洞的。主办方面并未界定投票人的身份,也并未规定一个人的投票次数。这样,同一个人为同一候选对象多次投票提供了可能,也为候选人拉票提供了方便。这种机制下统计出来的票数,往往不是民意的体现,而是人缘的体现。 在整个投票过程中,电信公司是积极参与的。因为这种评选方式和“超女”评选一样,同样能为电信公司带来滚滚财源。但是,责怪电信公司的逐利动机没有多大意义。即使本次活动不收费或由电信公司免费赞助,在公众对候选人真实情况了解得不具体,而主办者又不界定投票对象和限定投票次数的情况下,只要“十佳干警”的荣誉称号对候选人具有足够的诱惑力,就无法预防过程中出现舞弊行为。 永州市政法委、人事局相关人士在谈到“超女”式评选的初衷时曾表示,这种做法是把“评判权交给公众”。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有些事与愿违。这种现象启示我们,只有良好的动机,而无健全的制度保障,貌似热闹的民意表达完全可能成为一场利益角逐的闹剧。“超女”评选确实激发了公众的民主参与热情,但从永州市有关方面对“超女”式民主的移植及其效果看,要真正把“超女”式民主改造成为体现公民权利和意志的真实的民主,我们在制度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