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审判法院,赢回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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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杨涛(江西 检察院人士)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7月6日《新疆都市报》)
以往,我们只听说过法官站在被告席上,但从来没听说过法院站在被告席上,所以这事真是稀罕。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接受审判并判决有罪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他被判处有罪后就会被及时清除出法官队伍,对其定罪,反而能让公众坚定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是,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它不可能在被判处有罪后被撤销,它在被判处有罪后仍然要继续进行审判活动,它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现在对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来说,存在的悖论是: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必须继续要主持公正,审理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它又极有可能在送上被告席后被判处有罪,那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能否以戴罪之身主持公正的审判活动,公众又如何相信一个戴罪之身的法院会主持正义呢?换句话说,是否有必要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送上被告席,并判决有罪呢? 对此,我的答案是,对于涉案的法院进行审判,会更有助于公众对于其能继续进行公正审判的信心。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犯有受贿罪的情形下,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对某个法院进行定罪处罚,不但能让公众感觉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其徇私枉法行为同样会被追究,从而增强对该法院能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能主持正义的信心,而且也能增强公众对于法院系统整体能主持公正的信心。 其次,在法院涉案的情形下,不仅法院本身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接受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这些人要及时被清除法院队伍。至于涉案的法院,尽管它被判处有罪,但它仅仅是一个法人,它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是依靠其属下的具体法官的活动来保证,既然其属下的有污点的法官都被清退了,法院的公正性就不会再受到质疑。 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赢回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也是让公众重拾对涉案法院主持正义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