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替流浪汉索赔胜诉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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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5:36 浙江在线 | |||||||||
■李克杰 正当人们为民政局、救助站能否代替被撞身亡的流浪汉索赔,两单位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争论不休之际,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率先作出了一个具有破冰意义的一审判决,该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救助站的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7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临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还不是终审判决,但这一讼案仍然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救助站的胜诉开辟了公益诉讼的新领域。一方面,负有救助责任的救助站在案件诉讼中完全是出于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救助站从中得不到任何利益;另一方面,从案件判决内容看,救助站诉讼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如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 其次,法院的一审判决回避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具体限制,而是直接运用立法的公平公正法则进行判决,是利用法律精神进行判决的重要案例。笔者曾发表评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流浪者的生命权利,避免无人索赔而使侵权人得利最终导致法律不公,从情理和法理上讲,应当有人(或机关、组织)代为行使索赔权。因此,法院认为,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 (来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