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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波:“集体受贿不叫受贿”的心理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09:03 红网

  一个横行乡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的当日释放。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这个离奇判决,牵出了一桩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面对调查人员的质问,二审法官郭文明竟坦言:“庭里好几个人都拿钱了,集体受贿不叫受贿!”(8月6日《燕赵都市报》)

  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个体受贿到集体受贿之间有量的变化,但这个量变并不足以引起质变,并没有改变受贿是犯罪的实质,相反,它暴露了犯罪现象的猖獗,集体受贿意味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也意味着整个公权部门的腐化,比起个体受贿来说显然更为严重。

  所以,集体受贿依然叫受贿,而且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的受贿,这并不是一个过于复杂的判断。对于一个法官来说,这更不应该成为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因此,当事法官用“集体受贿不叫受贿”来为自己和他人受贿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只是一种显而易见的诡辩。法官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还以如此荒谬的说辞来为自己辩解,实乃欲盖弥彰,无耻之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无耻之尤”往往却并非是“无心之失”,而是“有意为之”,除了权力监督约束制度上的不完善等客观因素,还有着多方面的社会心理诱因,这些心理诱因很容易导致集体腐败,因此堪称是一种腐败心理陷阱:

  一是狼狈为奸心理。狼狈为奸是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腐败分子的一种重要犯罪心理。腐败分子们往往会认为,由于是多人集体腐败,结成了利益同盟和攻守同盟,能够互相之间打掩护,更不容易被查处,因此才会“你贪我贪全都贪”,肆无忌惮地一起腐败。

  二是法不责众心理。现实生活中,单个人的腐败责任明确,一旦被查处所有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因此腐败分子往往有所顾忌。而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责任主体分散,由于是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相对于个体行为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大为减轻,更容易使某些公职人员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产生一起腐败犯罪的行为。

  三是知觉曲解心理。客观上,无论是腐败犯罪分子本身,还是社会公众,对于腐败现象都容易产生知觉曲解心理。知觉曲解又称“多数人的疏忽”,是指由于多数人的疏忽,使本来严重的问题看起来轻得多,因而产生相对宽容心理,纵容腐败发生,这是知觉上的误区。譬如,对于个体腐败,事情的严重性比较容易分辨,但是,如果是许多人集体腐败,就会使大家感到“大家都这样做,因此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由于这样一种知觉曲解,原本十分严重的集体腐败问题反而在人们的印象中被淡化,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集体腐败胆大妄为,愈演愈烈。

  四是嫉妒攀比心理。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客观存在,有些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在目睹别人从腐败中得到巨大好处之后,自己的心理难免产生失衡,于是自己也去参与腐败。当越来越多的人都这样做,就会形成利益均沾的集体腐败现象。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现象对腐败团体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都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会诱使他们在互相攀比的心理中更加肆无忌惮,使腐败如同滚雪球般不断扩大,这样做又会导致两大严重的后果:一是“腐败黑洞”,即由于集体腐败的猖獗,未能得到及时遏止,就会使卷进的人越来越多,被腐蚀的权力越来越多,如同一个不断侵吞社会公义和良知的“黑洞”;二是“腐败瘟疫”,即集体腐败现象会像瘟疫一样对其他权力造成感染,诱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腐败当中,最后对整个社会都造成致命的毒害。

  就本案而言,先后被“土霸王”用金钱拉下马的不仅仅是几个法官,更有100多名党政官员,腐败黑洞和腐败瘟疫都已经苗头显现。可见,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现象,危害甚大,必须加快完善监督、制约、教育三者并重的反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填堵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腐败心理陷阱,才能及时予以遏止。

  [作者: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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