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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罚款听证的成本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5:54 南方网

  公安部在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显然,公安部修改完善的这个办案程序规定,就是要让社会文明、法制天条所搭建的体系更和谐完善,更坚实厚重。这样的规定是法治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
两点疑问:

  其一,听证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这样会不会让听证成为“走场秀”?自己内部的干警在办案,要处罚某嫌疑人2000元罚款,现在自家人摆出桌椅,来组织实施听证,在时下各种自律和他律的细化措施未得明细或履行状况堪忧的形势下,对其担心应该不是多余,对于听证架构的设置,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再者,组织听证需要花费一定的听证成本,此规定中未提及“谁出钱”这个敏感问题,如果是公安机关解决,相信于此在全国将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财政支出,不仅纳税人不一定高兴,说不定公安部门也不愿意。那么,这笔或许不低的“听证费”,会不会被有的地方过量且强行地转嫁到嫌疑人或被罚单位头上?若此,个人和单位就会作一番利益权衡,作为单位,可能在“赢得听证”的信心导引下,去付诸花几千听证费少出几千罚款的行动;而单个公民在为2000元叫板前,就不得不忌惮这里面太多的风险成分。最终,会不会导致听证虽好,也很人性化,却极少有人去触及它,甚至谈“听证”色变?

  不必讳言,一些地方的执法确实有向“执法经济”靠拢的迹象,这从诸如“民警入室抓嫖吓昏民女”、“重庆交警

别墅”等案例便可窥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规范办案程序,不仅要有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该尽可能地多考虑一些可操可控的具体细节,让这个人性化的规定,产生人性化的效果。(华商报 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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