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网络银行失窃谁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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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2:08 东方网 | |||||||||
据早报昨日报道,为了支付在上海康城小区所购期房的第二笔付款,黄颜菲(化名)在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存入了14万元。然而在一夜之间,14万元的存款被神秘人通过网上支付全部花光。这起网络银行交易失窃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追求交易便捷性的同时,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有人主张提高网络银行交易的技术含量,降低网络银行交易风险。最近武汉一名高
在目前条件下,剩下的选择是,合理评估网络银行交易的风险,制定法律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商业风险的合理分配。在必要时,引入网络银行交易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交易风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但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储蓄法》或者《储蓄合同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依靠一般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以调整。这就使得储户在发生网络银行盗窃案之后,很难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有些地区,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存在过错的证据,在商业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时候,消费者胜诉;但在有些地区,法官公平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使得消费者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结果。 从法理上来说,商业银行使用网络交易,节省交易费用,因而应当为网络交易产生的风险承担更多的责任。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一旦发生网络银行盗窃案,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现有的部门规章中,除了提醒交易当事人网络银行交易存在风险之外,仍然秉承传统的立法思路,免除或者减轻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结果,在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网络银行盗窃案,起源于技术上的缺陷,但却引发了法律上的麻烦。因此,除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还应通过制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的法律,强化当事人的防范意识,督促商业银行修改技术方案,扩大服务范围,设置监控终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不过,立法中出现的“部门主义”或者“行政色彩”决定了未来的《储蓄法》或者《储蓄合同法》很难充分吸收消费者的意见。法律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消费者很可能会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在貌似平等的法律条款下,消费者维权将会步履维艰。 按照我们的设想,在未来的《储蓄法》或者《储蓄合同法》中,除了限制每次交易的数额和每天交易的数量之外,还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反馈系统,随时提醒储户,以减少网络银行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无人值守的交易平台上,应当安装摄像设备,以保证发生网络银行盗窃案之后,能够随时取得相关证据,便于司法机关破获案件。 网络银行交易技术上的漏洞随时可能出现,但是,网络银行交易的法律规则必须完善。如果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那么,商业银行就缺乏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安全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网络银行交易技术上的缺陷会越来越多。只有强化商业银行的网络交易风险责任,才能逐步减少网络银行交易盗窃案的发生。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科学技术优先还是法律制度优先的争论。其实,面对网络银行失窃这样的社会现象,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答案:在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的情况下,再先进的科学技术都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再多的法律规范都不可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把少数人制定规则变为广纳善言,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减少网络银行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才能消除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 早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徐德芳 马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