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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任人唯孝拯救不了官员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20 国际在线

  作者:舒圣祥

  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这是山西运城河津市新出台干部提拔条例中的规定。(9月14日《山西晚报》)——这一规定使用了这样的逻辑依据: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的父母妻儿都不能善待,怎么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其实,“任人唯孝”的思路并不新鲜。早在2004年,成都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就向四川人大提交了“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的立法建议。2005年全国两会,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委员再次呼吁把是否孝敬父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重庆某地政府甚至推出了“放假尽孝”措施:每逢家中父母、岳父母生日,党政干部必须休假一天,回家陪伴父母、岳父母过好生日。

  应该说,除“放假尽孝”有滥权嫌疑,显得很荒诞之外,“任人唯孝”是有其道理的,那就是:百善孝为先,不事父母何事国家?问题在于这个道理并不牢靠,另一套相反的逻辑是:忠孝不能两全时,没有大家何来小家?有人甚至指出,贪官一般都能善待自己的家人,纵容逆子,以权谋私,其子女不在国外逍遥自在,就在国内欺行霸市;清官则对自己的家人非常苛刻,严于律己,一心为公,儿女被迫自食其力,以致不能理解父母。事实上,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公孙弘之流既是第一流的孝子,更是第一流的奸臣。倒是夏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文天祥“忠而忘孝”,大大有悖于“任人唯孝”之标准。

  在我看来,所谓“任人唯孝”,本质上是“任人唯德”的一个分支。孝属于德之一部分,而且是属于其中的“私德”范畴,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之“公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官德”。因此,“任人唯孝”制度设计的预想效果就是:通过将孝道纳入官员考核,“倒逼”出官员孝道,并以“私德”带动“公德”,进而提升官员整体道德。

  可惜,这个制度设计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孝道属于“大人格”还是“小人格”的悖论性。“人格”分为两个层面:“大人格”和“小人格”。检定人格的第一标准,应该是看一个人有没有“大人格”,而不是有没有匹夫匹妇的“小人格”。既然“任人唯孝”,显然是将孝道视为“大人格”,可是作为政府官员,对人民尽忠应该是比对父母尽孝更大的“人格”——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放假尽孝”是一个滥权典型。这两者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冲突,在有些情况下却又是不可兼得的。那么,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仍以孝道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第一标准,无疑就是不恰当的,夏禹之流都将被不公平地惨遭淘汰。

  其二,“任人唯孝”不具有可操作性。孝道是“私德”,忠道是“公德”。在现有体制下,后者组织部门尚且考察不清,以至于让“有口皆碑”的贪官之徒,仕途一帆风顺;组织部门又该如何去考察前者呢?如果不出大新闻事件,公众对官员“私德”无从知晓,而又有几个官员家属忍心自毁官员前途呢?毕竟,家里当官的倒霉了,他们一点好处也得不到。

  古人云,“以敬孝易,以爱孝难。”如果认为尽孝是本分,根本用不着“倒逼”,更不会指望以此换取什么功名利禄;而对于本身就毫无孝道之人,“任人唯孝”也只能“倒逼”出一些虚伪的假道德。拿“任人唯孝”来拯救官员道德注定只能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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