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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诚:别把债权人风险成本转嫁给了公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0:23 新京报

  欠债人今后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国家正在考虑为强制执行立法,重点打击逃债行为,单个案件中对债务人拘留时间考虑由15天增加到三个月,而且拘留不限次。(《北京晨报》9月15日)

  我国刑法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显然,这里所指的“拘留不限次
”的债务人是指不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对情节不严重不涉嫌犯罪的债务人“拘留不限次”,就等于对债务人“判”了无期徒刑。这种严重限制债务人人身权的情况,就堵塞了债务人救济的途径,难保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伤害。

  最重要的是,“拘留不限次”有违法律“过责相当”的原则。司法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由于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要说对不涉嫌犯罪的债务人应慎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有严格规定。刑诉法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就有两次为限的规定。

  借贷本来就是风险行为,债权人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前,就应有充足考虑。现在有的债权人自己在借贷时马虎大意,不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市场风险,特别是有的银行部门搞“关系贷”、“权力贷”,到了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时就死死缠住司法部门,甚至借用行政权力干预,这是把债权人的风险成本转嫁给了公权。

  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打击逃债行为时厘清法律思路。一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应依法治罪;二是对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权利风险成本,司法不宜过多干预。

  唐光诚(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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