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延庆:判决书是该送达还是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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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1:09 新京报 | |||||||||
判决书应该送达还是领取?对一个稍有诉讼法常识的人来说,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应该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和代理人,并且规定了送达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近日却在审判实践中受到挑战。
9月18日《华夏时报》报道,北京一位姓牛的律师拒领取法院判决书,律协根据法院司法建议对其进行了处分。9月21日媒体也报道,上海一位姓江的律师称,他接到外地某法院的通知,要求其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江律师说自己远在上海,请求法院邮寄送达,该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江律师支付40元邮寄费。江律师的答复是,邮寄费不会支付,请法院按规定程序办理。 法律规定了法院的送达义务,财政拨款和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也为履行义务提供了物资保障,法院理当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从以上两个事件可以明显看出,法院在实践中是把领取判决书作为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义务来对待的。 我赞赏江律师的行为,也深为牛律师感到不平。 作为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来自于诉讼法的规定。获取判决书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是权利当然就可以放弃。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答辩权都可以自由放弃,为什么领取判决书的权利不能放弃?作为专业人员,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来自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源自于当事人的授权,受当事人授权范围和双方合同的制约。当事人没有授权的事律师当然没有权利去做。前面提到的牛律师就曾向法院和律协表明,不领取判决书的原因是和当事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别人不让我代他领取判决书了,我当然就无权再领取了。这不但是法律常识,也是生活常识。即使没有解除委托,律师没有履行其和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也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当事人没有表示不满,法院为何如此强律师所难呢?更何况送达诉讼文书是法院的职责,他不领取是他的事情,你按照正常程序送达不就行了吗? 报道中提到,应该被送达判决书的某公司搬家找不到了,我想这可能是法院要牛律师领取判决书的真实原因。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公告送达,只不过要先支付公告费,而且判决生效的时间将会被推迟几个月。这显然对法院和某方当事人不利而对牛律师的当事人有利。法院何需动用司法建议书来对待这么一个可以轻易解决的问题呢? 我国律师行业形成时间较短,当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声势微弱的情况下,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协应注重依法对自己队伍的保护,然而,在这件事上牛律师的希望显然落空了。无疑,这是个遗憾。 而上海的江律师的所作所为本是再寻常不过的事———要求司法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竟然显得有些另类和需要巨大的勇气。可见有些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被现实规则所代替。就像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知从何时起,一些法官习惯于通过电话通知,让当事人到他那里去领取,而不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久而久之,法官、当事人、律协也竟然把法律的规定忘却了。习惯做法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也许在别的领域已不鲜见,但发生在司法审判机关,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毕竟司法救济被全世界各法治国家视为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终极救济手段,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了哪怕微小的不公平、非正义,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就难以得到正常的保护。要么寻求体制外的救济方式,要么导致非正义的后果,这些都是与法治国家的社会治理目标背道而驰的。许延庆(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