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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平:对低收入群体不能走先夺后予老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1:49 长城在线

  首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年会9月23日在北京开幕。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致辞中强调:国家要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实施再分配,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新华网9月24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各种论坛名目很多,但是以“社会保障”为主题的尚属首次。这充分反映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黄菊副总理提出的“让低收入群体”都能
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发展理念,更是让普通公众从内心有一股暖暖的感受。不过,在我看来,让已经成为“低收入群体”的阶层“分享改革成果”固然是必要的,但把相关政策“前置”,从根源上避免或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形成,在现阶段则显得更加重要。

  应当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的“低收入群体”大体由这样几部分构成:一是下岗或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二是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城市农民工;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那些被征用土地而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失地农民。既然把“低收入群体”的结构搞清楚了,我们的工作重心就应当放在如何防止和避免使一些人陷入“低收入”困境中去。这一点主要应从政策前置和创新入手:

  比如国有企业改制中,对大量的分流、下岗职工的处理,按照目前的政策,一般是或补发工资,或纳入社保,或一次性买断。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与新体制运行后的在岗职工相比较,其收入都大大减少。我在采访中接触到不少下岗职工反映:一些名牌企业的品牌资产(无形资产)、企业占用原来土地自改制后形成的增值部分、以及改制企业利用原来土地搞项目开发所形成的增值部分等,下岗职工都得不到收益。如果国家企业改制政策考虑到这些因素,这些收益中也有他们的份,其收入状况就有可能好得多。

  再如农民工问题,贫困的根源在于没有各种法定的保险,没有相应的劳保、房屋等方面的补贴,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成为一些行业形成暴利的重要原因,如使用农民工比较多的

房地产行业等。有数据显示: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平均每人每年创造的净利润不低于2万元,但多数人得到的回报仅仅是每月数百元的工资。让公众遗憾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宁可默认强势阶层长期违法用工,也很少从政策、制度上采取强制措施来解决农民工利益受损的问题。

  还有被征地农民之所以成为低收入群体,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国家的征地补偿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我国的《土地法》第47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原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样的标准,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没有考虑土地的增值、社会的进步、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高等公共因素,标准明显偏低,但在现实中仍然落实不了。一般是6-10倍,或者14-16倍,使农民利益损失较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所长张晓山今年3月9日在《第一财经日报》撰文称,近几年来被征用的土地,出让交易的收益分配,农民仅得到一成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国家的相关政策能够“前置”,能够在“低收入群体”形成前介入,就有可能取得综合性成效:即减少“低收入”人群,有利于缩小日趋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有人说“机会不均”是形成“低收入群体”的根本原因,这是从体制上讲的。要改变这样的现状,在我们国家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文化积淀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但是,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入手,就相对现实一些。我们在对现有“低收入群体”解决好各项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使政策前置,是从根源上减少“低收入群体”形成的一个重要举措。李季平(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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