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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钦白:北京的公共设施有全国民众的贡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9:41 国际在线

  作者:曹钦白

  之所以提起这个话题,是因为读报看到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耿素玲的一份提案,她建议对在京居住两年以下的外地人员单独征收商品房税,理由是:北京的公共设施是北京纳税人的钱建设起来的,非北京人购买北京房产,使用围绕房产的一系列公共设施,应该尽纳税人的义务,否则就是对北京人的不公平。(见1月19日《新京报》)

  这位代表看来对税收是比较了解的,首先,她知道税收的用途——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次,她也知道,纳税是每个民众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就没有享受公共设施的权利;第三,她还知道,税收除过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之外,还可以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例如,通过对特定人群征税来达到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公平。

  然而,我不得不说然而,耿代表对税收的认识还停留在表层上,即如她这个建议的论据——北京的公共设施是北京纳税人的钱建设起来的——就缺乏充分的根据,具体说就是缺乏对构成北京市收入之源的税收的充分了解。

  我国财政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分别是中央税、地方税和按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划分的共享税。按分税制原则,构成地方政府收入来源的税收一是地方税全额;二是本行政区内征收的共享税按比例划分的部分;此外,还有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北京市财政构成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在地方政府收入总额中,这三个来源的比例因地而异,一般来说,以城市为主体的政府,例如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约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而以农村为主体的省级、县级政府,共享税占总收入的比例更大一些。至于中央给各地的转移支付(中央的钱来源于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则情况不一,缺乏相应数据不能妄言,但北京市作为首都,由于其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和担负的重要职能,其享受的转移支付,则肯定不在各地政府之下。但这些还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北京市的税收是不是全都是由北京市的纳税人负担和贡献的。

  我国税制虽说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的双主体,但两者的比例却相差很大,流转税占总体的60%左右,所得税不到20%,余者是财产税、行为税。凡是流转税,其纳税人和负税人并不是同一主体,也就是说因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质,其税负基本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了。这一性质,在向商品征收的

增值税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其价税在设计上就是分离的,消费者可以从企业和商家开据的发票中清楚地看到自己具体承担了多少税款。尽管北京的纳税人(工商企业、个体户)向北京市缴纳了若干税款,但这些税收的真正负担者,可以是北京市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来北京的外地消费者,还可能是北京的产品销售所及地的消费者。通过如此分析,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北京市的税收收入并不是全部由北京市人负担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由北京以外的消费者负担的(北京商品竞争力越强,外地消费者负担的税款越多)。还有一点也需指出,由于北京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位置,许多国内公司或外商投资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我国税制允许这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就使这类公司由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子公司创造的税款全部入了北京市的金库。“总部经济”给北京市增加了多少税收收入,缺乏统计数据,但绝不是个小数。即便地方税的主体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地人在北京消费或打工所作的贡献。诚如美国人所说:“人生只有死亡和纳税两件事不可避免。”任何一个人到北京来,只要他有任何消费行为,他就不可避免地要纳税。当然,北京人到外地去,他也不可避免地要纳税。这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而外地人之所以到北京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要到首都公干而并非是想逛故宫、
长城
。至于北京因为是首都,出于公务和形象需要,而享受了多少中央的转移支付就毋需再提了。

  如上所述,充分证明了用于北京公共设施的投资,并非全部源于北京纳税人的贡献,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全国民众的贡献。论据既不成立,耿素玲代表的论点当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我写此文,毫无批评耿代表的意思,只是想说明我们国家的税法宣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宣传的载体和手段还应更多;如果仅停留在耿代表认识的层次,虽然比税盲进步,但由于似是而非,反而有可能为新的不公平提供借口,这在某种程度上比无知更可怕。尤其是北京——中国人民的首都——对外地人的歧视其影响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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