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征收养路费凸显行政僭越立法已成惯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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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9:50 南方报业网 | |||||||||
一场尚未有定论的养路费合法与非法之辩,一宗已被受理的征收养路费是否具备合法性之讼,一部明确“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法律,显然都阻挡不住交通部征收养路费的脚步。日前,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各地养路费征收部门都将正式启动明年养路费的征收工作。 关于“养路费”的法律焦点在于,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公路法》在
然而《公路法》并没有盼来“依法征税”,行政领域的几个通知轻易地架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实践中的“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被异化为了“依行政立法行政”,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红头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国家法律”。这种权力的倒置是国家治理层面的惯性所然,却显非应然。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确立,曾被普遍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与“法制”,“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一字之改,近几年来不但为政界和学界所津津乐道,也给民众传递了不少期待。在宪政架构上,行政权是执行权,首先应执行权力机关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只有在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依法为“行政立法”,这种“行政立法”本身就是法律执行的一部分,非但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还应受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以确保法律的执行。 中国的现实尴尬在于,法律的执行并不是依赖于法律自身的尊严,反倒有求于行政体系内层层转发的红头文件。一部法律的出台之后,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通知”、“贯彻”与行政层面的三令五申,便很难从“纸面上的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养路费“费改税”的法律规定自出台之后,便遭受了行政权的消极怠工——公路养护资金采取“依法征税”的方式筹集,表面看来不过是将“收费”改为“征税”,但在“费改税”的背后,却牵涉到交通与税务部门的利益纠葛,以及中央与地方费税的二次分配,如此烫手之山芋也难怪行政机关刻意搁置,甚至不惜制定与《公路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来规避“费改税”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便在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法规审查备案室”便是设置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专门机构。有专家还曾将该机构的成立视为“我国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然而“法规审查备案室”两年多来的运行实践证明,立法机关对违宪违法的审查因种种原因难有实质的进展。因此我们仍不得不继续面临法律冲突频仍的尴尬——一方面,违宪和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对违宪和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尚不能经审查而予撤消。这期间的多起公民上书提请“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事件,也都在提交之后,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 注意到北京律师宋成军以车主身份将北京市路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司法确认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使得养路费的学术之争进入了司法领域,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并无“司法审查”的制度安排,因此,由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养路费之争”画上一个句号,远比法院对个案的裁判更为重要。养路费之争的另一个细节是,宋成军律师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养路费收取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当行政机关在养路费的收取上再次我行我素,公众囿于信息不公开而无法知悉的立法机关之态度,如今已在万众瞩目之下——立法机关将如何应对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