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茂:不能把企业经营不善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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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9:09 人民网 | ||||||
第一,基准价定得过高,希望会后能另外制定标准。理由是该基准价是以9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民航票价作为标准,该标准已经经过了六年的时间,设备、运输经济经济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当初仅降低25%,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该方案确定的浮动下限是近三年来民航企业的社会运营成本,很多消费者对此持不赞成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个数据不能反映出真实情况,既不能及时的反映出经营成本,也不能发展的反映出运营成本,很多人都不赞成下限,可以规定低于行业经营成本及时报批的制度。 第三,很多消费者认为,这个确定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定,无法与国际接轨。很多消费者希望发改委能予以修订,建立一个既符合价格规定,又符合供求关系变化的民航价格体系。问题在于这个方案确定的基调是让整个民航企业能保本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其结果可能有违初衷,这样使民航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不会想到挖掘潜力。为求发展,把自己经营不善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与公路、水路、铁路的竞争而言,能维持多久呢?我们担心国外企业大举进军的时候,航空企业无法应对。 第四,方案中公布的公里基准价六毛八,既能反映价值规律,又能反映供求关系。因每年航空公司的公里价作为标准基准价,有时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予以补偿,并承担举证的责任,例如能起飞而不起飞,就由承运人举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过程中的复数消费问题,众所周知,机票价格高得离谱,比如上海市制定民航消费者保护条例,这种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我认为主管部门在取消为航空公司可以直销网点的限制的时候,还应制定民航机票价销售代理的有关管理办法,建立代理人资格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代理销售商支付手续费不应超过机票价格20%。应当取消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收费项目,将其记录营运成本和票价。 综上所述,我认为该方案总体设计是行之有效的,但部分应予修改,关键是基准价的问题,希望主管部门在修订改革方案时予以考虑,广大消费者和很多没有乘坐过飞机的人,都希望飞机能成为人民群众的重要代步工具。我的听证发言到此为止,以上听证意见请国家发改委予以考虑,最后我作为消费者感谢发改委给予我们消费者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李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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