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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依靠什么制止挥向配偶的拳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1:52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7月26日开幕的“中澳反对家庭暴力培训研讨班”上传出消息,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详见早报昨日A5)目前,我国已经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可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反对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
社会的共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也是自由的堡垒。带着疲惫的身躯,带着满腹的惆怅,带着社会上各种矛盾,走进家庭大门的家庭成员往往把家庭作为最后的发泄地。这也就是为什么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的原因所在。

  家庭暴力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觉醒的当下,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妥善处理各类家庭暴力事件,这包括法律手段与其他协调手段。

  作为强制手段,法律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坚实后盾,对家庭暴力实施者有威慑与惩罚作用。上海酝酿可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法规,是契合现代法治社会精神的有益尝试。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法规,需要我们克服许多技术上的难题。比如,从各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条款来看,一般将残害、毒打、禁闭家庭成员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将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提供交通工具、任意贬低人格、威胁恐吓、破坏家具、殴打宠物、剥夺工作机会、剥夺财产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对于暴力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我国《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规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侵害家庭成员财产权利、损害家庭成员精神权利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也并非空白。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注意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并予以遵循。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还应该树立“被动干预”的原则,不允许警察或者其他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介入家庭事务。如果在夫妻争执的过程中,警察不请自到,主动介入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中,那么,有可能会扩大矛盾,在夫妻之间产生更深的隔阂。

  当然,按照中国人的传统道德理念,夫妻双方的问题,除非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一般不会诉诸公堂。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或许能够平息暴力事件,却无法实现家庭的和谐美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固然能够减少家庭的暴力,但是传统法律规范的惩罚性特征决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只能在事后起到某种惩戒作用。“和为贵”等中华传统美德依然是处理家庭内部纠纷的一剂良药。在某种意义上,法律也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规范不能使人们更加高尚,道德却能抚慰人们心灵的创伤。深入到“家庭”这个个体单位,法律的效用之外,还要注重传统伦理的道德约束。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法律手段,我们还应该借助其他各种社会协调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西方国家,无处不在的宗教机构和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成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非政府组织,只有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习俗,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气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家庭暴力。

  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划中,强调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综合作用,无疑是看到了反家庭暴力的重心所在。除了制定法规以外,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做法,提高社会协调工作的水平,无疑仍将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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