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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以受贿款济贫,量刑酌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用受贿款济贫,两审都被判缓刑,引发各界争议。据调查,余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今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详见今日本报A13版)。

  编者:报道中说,余斌相对于其他一些贪官,可谓为人“正直”,而且很多指控均是他
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的。很明显,对于余的受贿案,法院量刑较轻,与其曾把受贿款项用于扶贫有很大关系。但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款项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家怎么看?

  杨贵星(市民):我感觉法官有点感情用事!法不容情,法律是严肃的,执法者不能动辄就带感情色彩来处事。该法院的判决,有为贪官开脱之嫌,有违法律的尊严。

  王广胜(警察):受贿济贫,玩弄政治权术而已,如果只看表象而法外开恩,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而且这样会起到“示范”作用,让更多的贪污受贿者“笑傲法外”。

  王安濮(市民):余斌已构成了受贿罪,对其量刑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该如何量刑就如何量刑,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于余斌本人而言,如果其受贿目的是为公益事业,那更是无稽之谈。受贿本身就毒害了社会空气,这难道不是在破坏社会公益吗?

  紫霞(教师):我支持法院的判决。人性是多面的,我们不能因为余斌的“济贫”就否定他的受贿,同理,也不能因为他的受贿就否定他“济贫”。“功过”不能混淆,要不怎么会有“戴罪立功”之说呢?

  诣修(学生):我也认为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它既承认了余斌构成受贿罪,又根据其“受贿款济贫”的特殊情况,给予了从轻量刑,这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做到了人性化执法。

  马爱勇(职员):上面这对“师生”未免太单纯了吧!一个贪官就是一个好的演员,一些爱民的举措不过是为了获得更多权力、更多名声、更多钱而已。一个副市长,完全可以在政策和大局上来扶贫帮困,而他却用受贿的钱来“做好事”,这不可笑吗?万庆新(教师):是有点儿可笑。不过话又说回来,和那些鱼肉百姓的贪官相比,余斌的做法显得那样“可敬”和“可爱”。那些贪官千方百计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动辄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而余斌受贿的总数才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余下的数目还不够一个腐败分子一年的消费。我们不禁要问,余斌受贿是不是身不由己?要知道官场的潜规则有时候是很让人无奈的。

  王国兴(教师):哈哈,贪官不仅“可敬”还“高尚”,真是高论!我想问一句,若“受贿济贫”可酌轻量刑,那么“劫富济贫”是不是也应酌轻量刑?一个穷人盗窃了,是否可曲解为对自己“扶贫”?依照这种逻辑,所有的违法犯罪都容易找到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王寒(教师):是的,假如一个抢劫犯实施抢劫后说把钱用在了公益事业上,我们会为此而不追究他的责任吗?法治社会,量刑判决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道德支持和舆论同情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标准。

  编者:我们也许更该听一听法律工作者的意见。

  张诗河(法官):作为法官,我不想去评价同行们判决的对与错,对于这位副市长的“阴阳脸”,我觉得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如果因受贿款用于扶贫而网开一面,那将会使许多“既要利,也要名”的贪官趋之若鹜,作秀到底,危害大矣!“丁是丁,卯是卯”,区别对待,这样才符合我们党的反腐政策和法治要求。

  徐爱民(法官):我国法律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合法有效的确凿证据证明的那部分犯罪才可被定罪科刑。一般说来,由于行贿受贿的隐秘性,被法院判决认定的受贿只能占到全部受贿的“冰山一角”。余斌以受贿款济贫,因此得到了法院在量刑中的从轻处理。这样做看似注重了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但是也要注意因此引发的负面效果。作为贪官,一手搞贪污受贿,一手做点儿善事,到了东窗事发,就拿这点儿善事来开脱罪责。如果这样下去,反腐败的难度岂不又增加许多?

  编者:谢谢大家。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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