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买卖判决书”的标本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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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2:09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日前,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如何认定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的专家学者针对一系列焦点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有人认为,“买卖判决书”有损司法权威应该禁止;有人认为,应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有人认为,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以规范后完全可以提倡;有人还建议,最高法院可
在“买卖判决书”这一具有标本意义的事件中,笔者分明感受到,债权人对判决书的信任已降至冰点,判决书已对债务人毫无约束力,判决书的权威与尊严已经丧失殆尽。因此,专家们应该讨论的,并不应该是判决书能否买卖的问题,而应是:法院的判决为何会如此难以执行,导致这些农民们走上了买卖判决书的“绝路”。 公民采用极端的方式期盼援助,不仅严重损害公民个人的自身尊严,还严重损害社会法治的基石。权利,须其内容可以实现方具价值。一旦判决得不到实行,判决本身即使十分正确,都会被当事人称为“法律白条”和“空头支票”。 因此,要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尊严,显然不能停留在讨论“买卖判决书”是否合乎司法尊严的层面上,而应通过破解执行难来重塑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刘义昆 |